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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案应当异地管辖
□杨 涛
发布日期:2008-1-7   查看次数:226 【字号 】【打印】【关闭

    北京一律师为了帮助自己的当事人洗脱强奸的罪名,引诱被害幼女出具假证言,还提议被告人家属伪造身份证。日前,该律师因为涉嫌伪造证据罪被起诉到北京海淀区法院。

    对于律师的伪证犯罪由原先的公安机关侦查、由原先的检察机关起诉,那么就难免会受到打击报复,在程序上也难以让人信服,不能体现程序的正义性。因此,如果发现律师有伪证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异地的公安机关侦查、由异地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异地的法院来审判,而不能将律师伪证犯罪的侦查、公诉与审判由原先律师为之辩护的案件进行了侦查、公诉和审判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来进行,最好能移送到其他地方法院进行审判为妥。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8-01-07 A15版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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