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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由于离婚协议里没有明确列出一间尚未取得产权证、并且处于诉讼之中的门面房的归属,引发了张易慧与前夫李广军之间一场旷日持久的讼争。
张易慧原系湖南省衡南县粮食局一下属单位的职工,单位改制时下岗,后又与丈夫离婚。双重打击并没有让张易慧沉沦,她独立创业,生意由小到大,越来越红火。
1993年,经人介绍,张易慧认识了在衡阳市某机关工作的李广军,一段恋爱后两人结婚。但婚后不久,张易慧发现李广军在外面有了女人,于是提出离婚,双方于2004年2月 11日协议离婚,协议在约定衡阳市中心城区一间门面房和一辆小车归李广军所有之后,再约定“其他的所有财产归张易慧所有”。
这里需要特别点明的是,张易慧在与李广军婚姻存续期间,即于2001年5月20日购买的位于衡阳市环城北路C栋综合楼的一间门面房不仅没有办下产权证,而且正处于诉讼之中,离婚协议没有对此间门面单独列出。
恶梦开始
离婚几个月之后,李广军心理开始感到不平衡,认为自己的财产分割少了,于是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有一间门面房未分割为由,要求与张易慧各分一半,并多次到张易慧的经营场所纠缠,并使用砸店、扬言搞残张易慧的女儿等手段对张易慧施加威胁。
2004年3月5日,李广军约张易慧在一茶楼交涉,再次施加威胁的手段。无奈之下,张易慧只得按李广军的要求写下了10万元的欠条,具体内容为:今欠李广军现金壹拾万元整。后面括号内注明:“但必须等待省高院下达判决结果半月之后一次性付清。”
2004年7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判决衡阳市某房产公司将环城北路综合楼门面交付给张易慧。李广军获悉后,拿出张易慧的欠条要求付10万元。
张易慧认为欠条是被胁迫的产物,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拒绝付款。李广军再三催要,张易慧想和李广军协商,同意给予一两万元以息事宁人。但李广军不肯,坚持要张易慧按欠条的金额支付,协商就此破裂。
2005年9月20日,李广军一纸诉状将张告上法院,此时拒欠条书写的时间已超过了一年。
接连败诉
2005年11月15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该判决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环城北路的门面尚未取得所有权,离婚协议没有对此财产进行分割,因而欠条是对这一共同财产处理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至于被告认为出具欠条时受到原告威迫,证据不足,没有说服力。最后,法院判决张易慧应当偿付李广军欠款10万元。
张易慧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了一审判决的理由,而且判决还进一步认为,即使是胁迫所为,由于张易慧在一年内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欠条已发生法律效力。
两次败诉,张易慧不服,但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于是,张易慧向衡阳市人大递交了申诉材料。
峰回路转
要推翻已经生效的判决谈何容易,张易慧的第一次申诉很快就被驳回。但张易慧没有放弃,她拿着案卷材料遍访衡阳市的知名律师,但得到的回答几乎都一样:一、二审判决并没有什么明显的不当,再审翻案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2006年5月,一位朋友给张易慧出主意,要她去找当时担任衡阳人民广播电台“周末说法”特邀主持的陈西岳律师。
陈律师在仔细分析了案情后认为:首先,离婚协议是裁决本案的基础,从情理、文义或者法理看,均可得出张易慧与李广军离婚时财产已分割完全的结论。环城北路综合楼门面房当时从所有权或物权的角度看虽然是不完全的,但从债权或财产权益的角度看是确定的,按正常理性的成年人的思维方式,在离婚时不可能不纳入分割考虑的范围。
其次,证人证言,结合离婚协议、欠条附注的文义及被上诉人自己的陈述组成了一个严密的排他的证据链条,可以确认欠条是被胁迫所为。
再次,“欠条”由于没有事实基础和对价支持,因而实质是违背真实意思的单方赠与行为,而不是双务有偿的合同行为,该案应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
陈律师的意见得到了衡阳市人大内司委的认可,人大内司委再次致函中级人民法院催促重新审查。2007年8月13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再审,并于同日立案。
2007年10月31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李广军的诉讼请求。
至此,张易慧艰辛的维权之路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备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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