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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隆风波”掀翻高官夫人
□特约撰稿 周瑞平
发布日期:2008-1-7   查看次数:236 【字号 】【打印】【关闭

    宁夏当地人都知道,祖瑞的丈夫原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委常委、常务副主席。此案被宁夏检察机关列为近5年查处的十大反贪要案之一。司法机关能否公正办理祖瑞案成了当时银川街头巷尾的热门话题。

    祖瑞站在实木制成的被告位置上,依然是一身昂贵的时装,但面容憔悴,再也没有了往日叱咤银川社交圈的风采。

    祖瑞的丈夫原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委常委、常务副主席。作为一位高官夫人,从可以呼风唤雨的宁夏到在安徽接受法律的审判,她走过了一条怎样的贪婪之路?

    从2005年11月29日被宁夏检察院拘留至今已然两年,重新成为一个自由的人是她最大的梦想。然而,这个梦在2007年11月23日破灭了。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祖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德隆风波”掀出贪污大案

    2004年4月爆发的“德隆风波”,迅速波及到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信托)。该公司共有8家股东,德隆实际控制了宁夏信托近4成的股权。宁夏信托在德隆集团子公司——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操纵下,自2002年3月至2004年6月30日,共向200多家机构和130余名个人变相吸收存款30多亿元,且造成损失16.66亿元。

    “德隆风波”发生后,宁夏成立了自治区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在宁夏信发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信发公司)任经理的祖瑞,一直以母亲翟某名义在宁夏信托委托理财,投入资金660万元。为了应付对她的审查,给自己的巨款找到一个合法的来源,祖瑞想到了信发公司和其上级主管单位——宁夏金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昊集团)之间签过的一份承包合同。2005年6月的一天,祖瑞赶往平罗县,找到金昊集团原总经理王某,要求变更原合同,企图掩盖非法侵吞应上交金昊集团379万余元的事实,王某当时只好同意签了字。

    祖瑞以为这样做可以高枕无忧了,岂料王某在检察院交代了这个细节。

    2005年11月17日,银川市中院对宁夏信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公开宣判,9名原公司高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祖瑞正暗自庆幸逃过一劫时,11月29日,宁夏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对她刑拘,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当地人都知道,祖瑞的丈夫原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委常委、常务副主席。此案被宁夏检察机关列为近5年查处的十大反贪要案之一。司法机关能否公正办理祖瑞案成了当时银川街头巷尾的热门话题。

    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经过侦查,安徽省检察院于2006年2月11日逮捕了祖瑞,并将她押往安徽羁押。而后,安徽省检察院又指定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做假账贪污400多万

    1957年3月出生的祖瑞,是吉林省九台市人,大学文化,27岁成为国家干部,一直在宁夏煤炭进出口公司工作。1998年,作为“重要人才”调入国有公司——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7月改制为宁夏信托,下称宁国投公司)。祖瑞调入的第二天,宁国投公司决定成立宁夏信发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宁国投公司投资30万元。有趣的是,祖瑞想入股信发公司,又不想掏钱。经原宁国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同意,祖瑞从宁国投公司借款70万元用于其个人入股,在验资后就拿回了70万元,成了信发公司的股东。同时成为股东的还另有3人,但他们后来说,自己根本不是信发公司的股东,不清楚祖瑞何时以他们的名义成立信发公司,也从没有参加信发公司的任何活动。

    同年5月12日,宁国投公司党委决定聘任祖瑞为信发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1999年3月,宁国投公司决定成立子公司“宁夏金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对包括信发公司在内的下属8个公司进行管理。2000年9月4日,宁国投公司决定聘任祖瑞为金昊公司副总经理。

    信发公司主要经营煤炭,祖瑞凭借自己的社会资源,把生意做得非常红火。祖瑞在信发公司把有关账务独自统揽,公章、支票、财务章、印签章都是由她保管。信发公司兼职会计胡某说:“我每月底做账的单据都是祖瑞准备好提供给我的。”

    祖瑞多次告诫胡某,其他账户的资料不要在信发公司的账上体现,不要告诉别人能反映信发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的资料。“实际上,信发公司的账是个假账。”胡某说。

    “我不将全部的业务合同、从国外解汇货款水单、银行单据等交给会计做账,同意会计不将3个基本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的收入入账,这样做是担心别人知道我做煤炭生意赚的钱多,眼红。”祖瑞自有其理由。

    祖瑞采取不向财务人员提供全部业务资料、并安排会计将大部分款项不计入公司财务账等手段,隐瞒实际经营收入和利润。2001年5月,宁国投公司委托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五联所)对其投资的信发公司进行审计。由于信发公司提供了虚假不实的财务账据,导致对该公司审计结论为经营亏损93万余元,据此核定宁国投公司此时投资的30万元亏损殆尽。由于账面上反映信发公司亏损,祖瑞据此意图占有宁国投公司30万元投资款。2003年2月27日,祖瑞让会计分两次将应属宁国投公司的近30万元投资款从信发公司银行账户提出后存到她个人的账户,从而核销了宁国投公司对信发公司的全部投资。

    这样,信发公司等于是祖瑞的了。她说:“由于账面上反映信发公司亏损,在账面上我已经不欠宁国投公司的钱,所以我不会再给宁国投公司30万元投资款。我把29万元存到我个人的银行账户,准备给儿子上大学、读研使用。”

    其实,祖瑞的贪欲更大。

    1999年至2001年,信发公司与宁国投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金昊公司每年都签订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规定信发公司每年要上交利润。祖瑞都签字同意,那3年的资产占用费也按时上交。但她认为信发公司的钱都是靠她的本事赚来的,就不想上交利润了。

    2003年,已成“空壳”的信发公司无偿转让了,其中宁国投公司30万元股权转给了王某,另外70万元股权无偿转给了另一公司。2005年5月,宁夏信托非法吸储事件暴露后,祖瑞欲金蝉脱壳,伪造了3份不上交金昊公司20%利润的“补充协议”。

    案发后,经侦查机关委托宁夏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999年至2001年信发公司经营煤炭取得收入1.48亿元,应上交金昊公司利润379万余元。祖瑞通过隐瞒利润、制造虚假亏损的手段,委托五联所对信发公司审计,明确信发公司亏损13.3万余元。机关算尽的祖瑞将应上交金昊公司的379万余元利润占为己有,并将钱款存入自己和家人的账户。

偷逃税款装进自己腰包

    祖瑞暴富的另一个秘诀是偷逃税款。

    “祖瑞对纳税很反感,她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说要‘合理避税’。”信发公司的一名员工说。

    信发公司兼职会计胡某坦言:“祖瑞常说要‘合理避税’,其实就是非法偷税。祖瑞经常过问公司纳税的事情,每个月到税务局报税之前,她都要看看纳税申报表,有时还要亲自拿计算机算算,就怕我按实际业务量报税。她就是要少缴税。”

    信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祖瑞想方设法不交税。她让财务人员做假账,很多业务收入没有入账,账外经营着大量煤炭购销业务,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的纳税信息。在2001年,她还让财务人员虚开了大量土豆销售发票,用虚构土豆购销业务核算的购销业务量保住信发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掩盖公司经营煤炭出口业务偷逃税款。

    经审计鉴定,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信发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近千万元,但只交了0.29万余元,不够利润的一个零头。

    祖瑞把信发公司的利润包括应该依法缴纳的税款全部据为己有。

一审认定犯贪污罪、偷税罪

    2007年7月26日,祖瑞在六安市中级法院受审。

    受祖瑞亲属的委托,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担任祖瑞的辩护人。两位律师认为,祖瑞不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祖瑞犯偷税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律师提出,祖瑞不是贪污罪的主体,她在经营信发公司期间,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是受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祖瑞客观上没有贪污行为。依据2001年5月15日的审计报告,认定祖瑞贪污28.9万余元不能成立;宁国投公司30万元资金,已于2003年12月20日转让给第三人。祖瑞也没有贪污379.6万余元利润款,理由是承包合同无效;宁国投公司出资的3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签订该条款既不认真,也没有去执行。

    两位律师还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祖瑞偷税934.6万余元的主要依据是宁夏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结论,但该鉴定方法缺少科学性,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犯偷税罪的依据。

    在法庭上,祖瑞承认她在信发公司经营煤炭生意时赚了一两千万元,未入账是因为没有收购发票而无法入账,称自己“从主观上从未想要占国家一分钱”。她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她对经营管理专业不懂,对法律无知导致了今天的结果,但主观上没有贪污和偷税的故意,如果触犯法律,请求法庭给予减轻处罚,今后做一名知法懂法的人。

    六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宁国投公司是国有公司,其向信发公司出资30万元,是信发公司实际出资的最大股东。祖瑞是宁国投公司的工作人员,受宁国投公司的聘任担任信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得到信发公司股东大会的确认,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其身份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1999年至2001年担任信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非法占有宁国投公司的投资款28.9万余元和信发公司应上交的20%利润379.6万余元,合计408.5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祖瑞在担任信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方面自己隐瞒信发公司的经营收入,制造公司亏损;另一方面又安排公司财务人员采取不列、少列收入、伪造公司账簿凭证,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致使信发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934.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偷税罪。

    法院认为,祖瑞辩称其不构成偷税罪,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祖瑞犯偷税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祖瑞犯贪污罪、偷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祖瑞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六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祖瑞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的违法所得合计1343.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

    祖瑞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8-01-07 A06版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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