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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被撕毁的欠条”两天后作为证据在法庭重现,原、被告双方对欠条上600多万元债务各执一词。70分钟的公开审判过程,则因缺乏合法的录音、录像等记录而变得扑朔迷离。一位法学博士据此认为:当前的《法庭规则》已经不适应人们对于“审判公开”的需要,应当作一定的调整。
“我在法庭上悄悄做了全程录音。这个证据我一直不敢拿出来。”打了一年多官司、一审败诉的谢振钿,在二审时他不敢提供一审录音证据,他知道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法庭上私自录音可以被拘留”。
谢振钿的手里有两个录音,一个是庭审录音,另一个是他取证的录音。庭审录音显示,在广东汕头中级人民法院唯一的一次开庭审判过程中,谢在要求发言和举证时,被主审法官制止。在此后的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谢振钿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判决他败诉。
一审主审法官陈滨接受记者采访时坚称:“被告谢振钿在法庭上没有出示证据,也没有申请法院对欠条证据做调查核实,法院审理案件主要是看书面材料。”
谢振钿在法庭上究竟有没有出示证据,有没有提交书面材料?此后警方、广东高级法院均就此展开过调查,但谢没有提供他的庭审录音,调查均无结论。70多分钟的公开庭审,由此变成一个不可知的过程。
“撕毁的欠条”重现法庭
原告翁瑞好与被告谢振钿的欠款纠纷,争议的焦点是一张欠条。
2006年9月27日,汕头商人翁瑞好拿着一张欠条向法院起诉他的朋友谢振钿。起诉状很简单:谢2006年7月1日向翁借款643.5万,只还了200万,还欠443.5万没还。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偿还443.5万欠款和利息。
对于借款,翁瑞好的证据是一张643.5万元的欠条,欠条是谢振钿手写的。
而按照被告谢振钿的说法,这个欠条的形成和来源并不像诉状上显示的那样简单:
1998年,谢振钿向翁瑞好借款200万元;利滚利到2005年9月,双方商定,本息相加谢应还款585万,还款到2010年。不料,2006年6月,翁氏兄弟武力强迫谢再写一张欠条,还款数额变成643.5万元;2006年8月7日晚,双方由证人黄歆平牵头谈判,4个多小时后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谢将还款数降为300万,付还200万本金及100万利息连同谢名下的3亩抵押土地(3亩土地现价300多万元)及水电设施,了结此债务。
2006年9月25日中午,谢振钿与证人黄歆平一起到翁瑞好的公司。谢付给翁200万元,然后写了一张欠款100万元的欠条,准备用这个新欠条换回643.5万元的欠条。这时,翁瑞好从一个黑包里拿出了一个透明袋,袋子里装着那个643.5万元的“借条”。翁将借条在灯光下照了一下说:“看,我帮你保存得好好的。”然后抽出来说:“你已经还了200万,还剩下100万,这张条子留着已经没用了。”边说边把“借条”撕成4片。
谢振钿看到这一幕忙说:“等等,我要看清楚才撕。”谢把条子拿过来正在辨认,还没看清楚,在旁的翁瑞好哥哥翁瑞涌出言不逊,突然伸手将借条抢了过去,撕成碎片丢进烟灰缸。接着,翁瑞涌清理茶桌,把这些纸片又倒进了垃圾桶。谢振钿“眼见为实”,毫不怀疑这个643.5万元的借条真的已经撕碎后丢弃了。
然而,两天后“撕毁的欠条”又重现于世——9月27日,汕头中院立案受理翁瑞好的案件,这张“撕毁的欠条”又成为新的欠款证据出现在法庭上。
2006年11月,汕头中院开庭审理翁、谢借款案件。开庭时谢振钿究竟有没有举证,成了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录音显示被告举证被制止
陈滨法官主持审理的翁瑞好诉谢振钿欠款纠纷,在2006年11月23日上午9点开庭,到10点10分结束,约70分钟。谢振钿的庭审录音显示,原告翁瑞好没有出庭,开庭中谢振钿律师出示了4份书面证据,在谢想提交录音证据时,被陈滨法官制止。
庭审录音整理成书面文字后,有一万多字。
谢的庭审录音显示,在审判中途,被告律师针对原告的证据,提交了4份反驳证据。其中较重要的是两个。
一个证据是1998年的200万元借条,证明双方的借款关系是1998年就存在的,而并非如原告所说是2006年借款643.5万元。
另一个证据是原告翁瑞好写的“643.5万元欠条”。证明谢振钿当时是在被挟持的情况下,被迫按照翁瑞好事先拟好的借条重新照抄了一遍。
原告律师在庭上指出,这4个证据在“证据交换”阶段没有提交,现在开庭时才提交,原告方不予认可。
对上述证据如何认定和处理,法官陈滨说了一段语焉不详的话:“对双方当面的这个证据情况归纳起来,案件的争议主要是欠款的数额究竟是多少的问题最重要,原告说443.5万还是被告说的100万,这是具体争议的问题。原告起诉出具了依据、借据,2006年7月1日,出具了这个借据,然后在这个借据出具后,在9月25日付还200万元,余下尚欠443.5万元的这个借据做出主张。被告主要提出在另外的时间,约定达成了债务减少的协议,其中协议提到现在只欠款100万元,被告也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原告说被告出具的证据超过举证时间无理由,具体的情况是这样的,我看下边本庭进入辩论时间。”
显然,无论如何理解法官陈滨当庭讲的这段话,录音都清楚地表明:法官在法庭上注意到了被告方提交的证据。
录音进行到10点时,开庭约1小时,陈滨法官宣布进入法庭调解阶段。法官分别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被告律师说:“审判长,我的当事人要详细陈述一下案情。”谢振钿接着说:“我要说……”话未毕,就被陈滨法官打断了:“你刚才又不说,现在已没有时间,你要说,等以后再来开庭调解你再好好说。那这些事情就这样,那今天就开到这里,闭庭!”然后敲槌离开。
谢振钿准备了录音证据,当时没有整理成书面文字,他想当庭放给法官听。录音主要是证人黄歆平的录音,证明内容是原被告2006年9月25日约定还款200万元和利息,以及撕毁643.5万元欠条的过程。
2007年3月26日,汕头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借条真实、欠款属实,判决谢振钿应当向翁瑞好偿还欠条所载的443.5万元借款及利息。
谢振钿说,意见书、代理词、4份书证庭后都已提交给了汕头中院。在后来的一审判决中,对于这些证据完全没有提到。
谢振钿已无法看到他签过字的“庭审笔录”,他怀疑法官可能私自篡改了庭审笔录。
一审显示被告举证不利
一审判决后,谢振钿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谢振钿一边等候法院的通知,一边将自已的遭遇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他还向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报案,举报翁瑞好涉嫌诈骗。公安厅有关领导批示后,转由汕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案件进行调查,汕头警方最后认为“诈骗”缺乏证据,未予立案。
通常,二审案件都书面审理。这一回,广东省高院打破惯例,分别在2007年9月28日和10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广东高院在审理中,主审法官发现一个奇怪的问题:被告谢振钿提出的所有证据,谢自称在一审时都已经向汕头中院提交过,但是,汕头中院向广东高院移交的诉讼材料中,并没有这些证据材料。
汕头中院主审法官和审判长都是陈滨,在陈滨办公室里,他向记者反复表明的一个观点是:被告谢振钿始终没有提交任何证明其主张的证据,谢后来到处投诉和反映情况,所提出的证据都是新证据,审判时没有向法院提交。
陈滨的说法在一审判决书中得到了反映,在这个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谢振钿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说法。4页判决对谢振钿的辩论意见,仅仅一句话做了说明,“被告谢振钿所称均缺乏依据,不能采纳”。
原告翁瑞好在两级法院审判时都没有参加庭审,记者找到他后,他表示不接受采访。
据了解,汕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向汕头中院了解“翁瑞好涉嫌诈骗”案件时,在诉讼案卷中,也没有发现谢振钿提交的证据。在法院的“庭审笔录”中,也没有记载谢振钿曾经提交过有关证据。
一切都显示,被告谢振钿在案件一审中,没有尽到举证责任,即举证不利。
法学博士建议调整法庭规则
就在这时,谢振钿突然拿出了一个“庭审录音”。
谢振钿说,他录音是被迫的。“我感觉到法院跟原告串通一起,我才录音的。”据谢说,汕头中院从立案之初就显得十分蹊跷,从而让他疑虑重重。2006年9月25日,643.5万的欠条才被撕毁,仅仅是27日,这个借条就重现法院,汕头中院马上立案受理了这宗案子,而且,在28日,汕头中院就组合了合议庭,效率之高让人惊叹。而谢振钿还不知道自己当了被告时,财产就被“财产保全”,楼房、汽车被查封,查封18天后才收到起诉书。
谢说:“高院审理时我就没录音,觉得法官很认真,两次开庭中法官每次问的都是要害问题,水平很高。”
谢振钿在没有得到法官的允许下,私自录音,是违规的。
199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则对庭审录音、录像甚至记录都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
但是如果没有录音,当时70分钟的公开开庭过程究竟发生了什么,便成为一个神秘而不可知的谜。
厦门大学法学博士齐云曾经就最高法院的《法庭规则》做过深入研究,他对记者说,这个规则实施至今,已不能适应民众当前对于“司法公正、审判公开”的强烈要求,应当作一定的修正。
齐云说,最高法院当初制定《法庭规则》,目的是为了保障审判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庭这个特殊场所的严肃、权威。为此,《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并规定新闻记者未经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实际实施中,很多法院甚至连用笔记录也不允许。
齐云指出,一方面,法院不准当事人进行录音录像,另一方面,现在很少有法院自己主动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如果事后对庭审过程发生争执,这一本来公开的审判过程,就变成了一个暗箱操作。
齐云建议,当前的《法庭规则》已经不适应人们对于“审判公开”的需要,应当做一定的调整:一、规定公开审判时,法庭上可以笔记记录。用纸笔记录并不影响审判,与1993年《法庭规则》也不冲突,但应当明确支持。二、规定有条件的法院对于庭审过程都进行录音、录像。当前广州海事法院等个别法院已经实现了全程录音、录像,应该加以大力推广。三、公开审判的案件,当事人认为可能存在审判不公申请录音、录像时,法院应准许其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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