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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要宣读“离婚声明”吗?
□李 丽 焦秀霞
发布日期:2008-1-7   查看次数:209 【字号 】【打印】【关闭

    家住武汉市汉阳区张家上湾的刘先生近日反映,在区民政局办离婚时,婚姻登记员要求离婚双方宣读离婚声明,他认为该规定是在当事人的“伤口上撒盐”。(2007年12月27日《武汉晨报》)

应取消“离婚声明”

□李 丽

    离婚本来心情就不好,还要大声宣读离婚声明,这样的规定无异于是一种精神折磨。婚姻登记员要求离婚双方宣读离婚声明,拒绝宣读就不予办理离婚,这样“生硬”的规定应该取消。

  其实,在办理离婚时,工作人员完全可以在交谈中了解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通过告知相关法律规定,来提醒离婚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宣读离婚声明”几乎没有什么用。

  心理学家和医学家经研究认为,在人一生感到心理压力最大的15件事中,离婚仅次于配偶死亡列第二位。虽说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离婚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在有些离婚当事人看来,离婚如同否定了一段生命,即使面对至亲挚友,也不知如何开口——在这个节骨眼上,再让他们当着外人大声宣读“离婚声明”,相信谁都会感到别扭、难受。

宣读离婚声明到底该有多难?

□焦秀霞
 
    按照民政部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要宣读“离婚声明”,引起了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也受到从专家学者到黎民百姓的多方指责。

    那么,离婚为什么要宣读离婚声明呢?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先看看法律方面的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方式分为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当事人选择在民政局办理离婚,说明当事人选择的是简易的协议离婚程序。这种程序适用于夫妻双方皆同意离婚的情形,只要双方共同持一份离婚协议书到相关的民政机关,即可领取离婚证。既然离婚协议书可以发挥改变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法律也就对离婚协议书的格式和内容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中一定要体现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然而,正是协议离婚程序简便易行,这也往往被一些不法人员视为有空子可钻。据报道,北京和其他省市都曾出现过离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称办理离婚登记时自己“没有行为能力”,不是自愿离婚,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予行政赔偿。

    为强调公民在享有婚姻自由的同时自负法律责任,民政部门出台规范要求,离婚时要宣读离婚声明,这正是民政部门对当事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否体现了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审查。

    当今社会,离婚已不是什么惊世骇俗之举,更不能说是人生之大不幸,而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对于双方皆同意离婚的当事人来说,更是一种枷锁的解脱。当然,离婚毕竟是解除当事人夫妻身份关系的严肃的法律程序,要求当事人郑重宣读离婚声明,证实一下自己真实的意思,这到底该有多难?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8-01-07 A04版 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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