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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旅游受贿”第一案宣判
发布日期:2008-1-7   查看次数:142 【字号 】【打印】【关闭

    本报去年10月15日报道的《河南“旅游受贿”第一案》最近有果,去年12月9日,河南省新郑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康双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王玉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由于两被告人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报记者 宋 伟

“美国游”被认定为索贿

    康双德、王玉和是河南“旅游受贿”第一案的两个“主角”,康是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崔庄村党支部书记,王是金水区祭城镇政府镇长助理(副科级),曾在崔庄村挂职过党支部书记,两人曾是工作中的“搭档”。这两人“荣登”河南“旅游受贿”第一案,源于7年前的一次“美国之旅”。当时,河南江海房地产公司征用了崔庄村110亩土地,尚欠崔庄村征地款98万多元,康双德多次带领村民到江海房地产公司围堵要款,在要款的过程中,康双德多次提出“要到美国看看”。江海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尹富是个聪明人,于2000年7月,花费89270元,让康双德、王玉和分别以公司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的名义,到美国风光了12天。后来,河南江海房地产公司被工商部门注销,康双德、王玉和两人的“美国游”也一直没有人知晓。

    “7年后案发是因为崔庄村另一块土地。”郑州市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说,“1996年6月16日,康双德代表村委会与河南渔港实业公司签订了29.966亩的征地合同,每亩16万元,共计479.456万元。蹊跷的是,在合同中,并未注明具体的付款期限。结果,渔港公司征地后一直不付征地款,至今10多年了,一分钱也没给。现在,这块地已经升值至1亿多元,而村民至今一分钱也未拿到。”

    2006年10月16日,郑州市检察院开始对康双德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线索进行初查,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初查了近半年,检察机关认定,康双德、王玉和两人的“美国之旅”属于索贿,而其他犯罪线索没有成案。

    “认定旅游受贿也是顶住了很多压力。”一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说,“侦查阶段就有人到处活动,要求检察机关对康、王不起诉,遭到拒绝后,有人放风说,你们要起诉,法院就判缓刑。”

    这位办案人员认为,阻力主要来自康双德多年来“经营集体土地所结交的人员”,“这个村庄原来有3000多亩土地,现在已经完全城市化了。”

    由于干扰大,案件曾被两次指定管辖。一次是郑州市二七区管辖,一次是新郑市管辖。

康双德是“自首”吗?

    新郑市法院认为,“出国旅游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应系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康双德、王玉和“美国游”构成受贿罪,而且是“索贿”,应分别在5年以上、10年以下和5年以下的幅度内予以量刑。但康双德、王玉和主动向纪检部门交代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新郑市法院审委会研究,遂作出缓刑判决。

    “郑州市两级检察院在侦查、起诉阶段,都明确提出,康双德、王玉和两人没有立功、自首等影响量刑的犯罪情节,不知道新郑市法院认定的‘自首’从何而来?”针对法院的判决,郑州市一位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康、王是共同犯罪,且康双德是主犯,根据法律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也就是说,康双德受贿数额应当是89270元,而且是索贿,又没有自首和立功,应当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也明白,所以为了判处缓刑,才搞出了一个所谓的‘自首’来。”

    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定康双德自首的依据是康双德自己的供述:“2006年9月12日,在郑州市金水区纪检委主动供述去美国旅游了12天。”而金水区纪检委2006年12月10日作出的一个决定并没有关于“美国旅游”的说法,纪检委的这个决定题目是“关于给予康双德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在买卖村集体土地过程中,康双德工作不力,把关不严,致使577万多元卖地款至今没有收回。

    “虽然法院的判决明显有问题,但检察院也没打算抗诉,毕竟法院作出了缓刑判决。”这位检察官说,“不管怎样,河南旅游受贿第一案还是在争议中‘尘埃落定’了。”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8-01-07 A04版 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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