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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以来,对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惩处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模式:中纪委是第一道“关口”,中纪委查处后移交最高检。“两高”为了防止干扰,实施了异地侦查和异地审判,腐败高官最后“集中起来到秦城监狱服刑”。为此,观察人士认为,惩处省部级高官腐败的机制已经形成。(2007年12月31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继学
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因受贿841万多元被处以死缓,笔者注意到,何闽旭和其他犯罪的高官犯罪手段如出一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上的便利”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谁都知道,“职务上的便利”是腐败官员平时所广泛享有的特权。启蒙时代法国杰出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有这样一个经典论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作为一名高级干部,何闽旭拥有广泛管理公共财产、社会事务的权力,而一旦这样的权力失去制约便会演变成没有界限特权,一旦这样的特权与自由经济相结合,权力就必然会成为少数人追逐私利、掠夺社会财富的工具,就必然会造成任人唯亲、买官卖官的局面,也就必然会成为侵害人们各项权利的根源。
那么,谁给了这些腐败官员“职务上的便利”呢?笔者认为,是我们监督制约官员权力的制度出现了缺失。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认为,制度设计很重要,好制度,可以让坏人变好人;坏制度,可以让好人变坏人。而且,制度的设计关键在于假定。如果从“好人”的假定出发,必定设计出坏制度,造成坏结果;如果从“坏人”的假定出发,则能设计出好制度,得到好结果。遗憾的是,我们的制度设计在很多情况下把官员假定得太好了,把他们称作“人民的公仆”,认为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权力,他们就应该为人民服务。不仅如此,由于我们在制度设计时,还把职务的高低、权力的大小和人性“好”的程度联系起来,以为职务越高、权力越大的人道德品质就越“好”,似乎他们永远都是正确的,下属只有“唯上是从”。事实上,大官之中,贪污腐败的,也不乏其人,陈良宇、刘志华官位不谓不高吧,可腐败起来,照样触目惊心。
法国著名作家、政治家托克维尔在总结美国的民情时说过,美国的民情之一就是对官员的不信任,因为他们最接近权力,也更有可能是无赖,如果不用一项权力去监督制约他们,他们有可能把整个国家抱回家。所以,要制约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求自己的利益,最根本的是要按照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著名的“普遍无赖原则”对官员进行“无赖推定”,为权力设定界限,让权力受到制衡。
令人欣慰的是,去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指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推进,努力与中国人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随着中国人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终结腐败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的日子已经为期不远了!
反腐败要有决心更要有制度
□梁玉泉
近年来,我国反腐败力度明显加大,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单从省部级高官因腐败而受到惩处的数量上,就可以看出这一点。据统计,近年来有100多名省部级高官被查办。
大批省部级高官被查处,首先显示了国家的反腐败决心。大量查办省部级高官,不仅需要坚定的反腐败决心,而且需要巨大的勇气,毕竟高官腐败不仅是他们自身的问题,而且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和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但也应看到,我国目前正处于腐败的持续期和高发期,社会风气和官场生态还不够理想,各种腐败行为盘根错节,相互联结,彼此衍生。特别是高官腐败更是一张张腐败网,不仅危害大、影响大、造成的损失大,而且干扰大、查处难度大。这意味着,要加大反腐败力度,光有决心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一套完整、完善、严密、公正的机制和制度,才能保障反腐败斗争真正取得成效。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已经形成的惩处高官腐败的“中国模式”正是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创生的。不管是制度性机制,还是惯例性机制,都围绕一个目标,那就是公正程序和反腐成效。令人欣慰的是,这一“中国模式”已经初见成效,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
不过,依笔者看,惩处高官腐败的“中国模式”还须从两个重要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这一模式中的排除干扰机制需要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推行,即纪委牵头、异地侦查、异地审判的对象不应仅适用于省部级高官,以下各级官员其实都存在相同或相似的问题。虽然是地方低级别的官员腐败,有时也同样干扰大、查处难度大,也很有必要实行异地侦查异地审判。比如县公安局长腐败案,就不宜由当地检察机关侦查和本县法院审判,也不宜在当地看守所关押;二是应尽快将这一模式中的“惯例”部分上升为法律制度,使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当然,我们在反腐败过程中,除了加大对各级官员惩处力度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严格约束权力行使,规范官员施政行为,从而预防腐败。在这方面,近年来我国也明显加大了制度建设力度,但还有不少缺陷和漏洞没有得到有效填补,离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还有不小距离。近日,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开通即被公众积极踊跃的建言献策所堵塞,就是最好的例证。
也许,惩处高官腐败的“中国模式”还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但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它的初步成效明确告诉我们,有反腐决心同时伴以合理制度,减少和遏止腐败的目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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