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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立法”为何难产?
□高 凌
发布日期:2007-12-31   查看次数:299 【字号 】【打印】【关闭

    在近日召开的“交强险制度改革学术研讨会”上,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呼吁,国家应尽快建立“救助基金制度”,制定抢救费垫付、基金支付等的具体规则,保证有关费用及时发放到位。

    “有钱没钱先救人”,是公众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基本作用的通俗理解,这一人性化的规定曾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大亮点得到社会各界一致赞誉。由于它主要针对没有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以及肇事后逃逸的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受伤人员,以保障事故受伤人员先行获得必要的抢救治疗,因此又被称为“救命基金”。

    然而,就是这个“救命基金”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的三年半时间(从颁布算已四年有余)里,始终没有建立起来,使得医院、伤者和交警三方在伤者的救治方面处于尴尬境地。那么,建立“救命基金”是谁的职责?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法规和措施的救助基金制度为什么长时间难以建立?公众还要拿自己的健康和生命等待多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显然,及时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国务院的法定职责,国务院应当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设立救助基金,规定基金来源、垫付、追偿及管理等具体规则。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国务院未能较好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建立起“救命基金”呢?依笔者看,恐怕“救命基金”背后的相关部门立法博弈激烈,利益分配难以协调一致,而与此同时又没有果断决策,是根本原因。

    “救命基金”的首要问题是资金来源问题,然而它却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利益集团的切身利益,如何协调这些部门和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就是一个大难题。从目前的情况看,“救命基金”的资金来源至少涉及保监会及众多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及政府财政部门、交通肇事者及事故受害人等多个方面。特别是前两类利益攸关方,它们各有强势的话语权和博弈能力,谁也不愿意牺牲自己的既得利益。因此,要使这些利益攸关方统一认识,协调一致,不仅检验政府的协调能力,也考验政府部门的大局意识和民本观念。当然,有时利益和立场是难以调和的,这就要求政府决策机构态度明确、立场坚定,果断科学决策,而不能将行政效率和法律效果消耗在无谓的争吵和扯皮之中。

    另外,“救命基金”难产还暴露了我国立法法律规范的严重缺陷。具体来说,就是我国的《立法法》及相关立法方面的法律规范,对配套法规制定的时限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从而导致了许多法律法规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措施的出台严重滞后,有的甚至滞后十多年,严重影响了法律作用的正常发挥,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严重违背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成为我国当前立法中的一大顽症。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2-31 A16版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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