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志丹县数名科级干部因为发送一条辱骂政府领导的短信而被免职。不少评论言之凿凿,认为当地政府领导公然违反国家法律,借助公权力发泄私愤。(新京报11月21日)可在我看来,公权力机关介入案件是否违法还需仔细斟酌。我国刑法第246条明确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假如被害人被限制自由或者受到恐吓,检察机关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选举活动,或者在当地造成人心惶惶,那么,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公诉。
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正处于历史转型期,协商民主仍然处于主导地位。每当政府换届或者党委改选,组织部门通常会派人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了诽谤性的短信息,那么,将会给候选人或者潜在的候选人带来致命性的政治打击。由于民主政治是协商政治,没有公开竞选环节,所以,即使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亦无法证明短信息与政治任命之间的逻辑关系。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一些优秀的党政干部将因不负责任的短信息而葬送大好前程。
所以,如果借用西方国家“公众人物”的概念,完全禁止党政领导人提起诉讼,会出现实质性的不公平。笔者主张针对侮辱诽谤性的短信息,被害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这种一对一发送的侮辱、诽谤短信息很难调查取证。如果组织部门不主动披露有关信息来源,或者纪律检查部门不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那么,当事人可能终生被蒙在鼓里,无法为自己伸冤。但即使如此,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被害人应该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调查取证,而不应动用公权力,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侮辱诽谤罪公诉的条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被害人根据刑法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那么,很容易产生以势压人或者以权压人的印象。面对这一类案件,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自诉是最恰当的选择。
诽谤侮辱性信息之所以能够给中国的民主发展带来破坏性影响,根本原因就在于这种协商民主存在着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假如不是由“少数人选少数人”,而是由多数人选择自己的领导,那么,类似这样的政治短信恐怕很难产生决定性影响。所以,改变我国的选举制度,努力营造公平透明的民主环境,才是减少此类现象的最佳途径。
现在公众纷纷指责当地政府机关负责人,认为他们不该免去违法行为人的职务。但如果换位思考,人们不禁要问,在政治选举的关键性环节,或者在组织部门考察的关键时节,如果出现不负责任的政治短信,那么,被害人该采取何种措施加以补救呢?政治选举不等于商品叫卖,候选人不可能在新闻媒体上大做政治广告,主动澄清事实。在现行的选举制度下,被害人唯一可能的选择就是指示有权机关采取措施减少负面影响。当然,在选举结束之后,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举行记者招待会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在现代短信时代,法律制度的设计不仅要看其正当性,还要考察其可行性。笔者认为,公权力机关在被害人的请求下,可以启动调查程序,了解有关短信发送情况,但不应该支持公权力机关提起公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换句话说,被害人可以请求公权力机关消除影响,但是,在政治选举或者民主考察结束之后,被害人应当主动向公众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不考虑案件的复杂性,一味要求被害人无所作为,那么,不但会助长民主政治发展中的不良风气,而且会葬送被害人的政治前程。所以,在一个文明社会,法律制度的设计既要考虑到公权力与民事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到正义的实现问题。如果不考虑被害人的感受,不顾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损害后果,不重视地下短信给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所带来的恶劣影响,那么,就很难设计出科学的法律规范,确保我国民主政治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