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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960元赔偿23万元 这起货运物损纠纷判赔是否公平?
□本报记者 董启元
发布日期:2007-12-31   查看次数:291 【字号 】【打印】【关闭

    这起民事赔偿案经法院查明的事实为:2005年8月20日,原告南京龙祥白铜有限公司与南京甬杰货运部、乐清市联运有限公司驾驶员刘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一份,托运方为龙祥公司,托运业务承接方为甬杰货运部,承运方为联运公司,收货地址为浙江玉环大麦屿杨某,约定货物送达时间为8月21日,合同注明圈料41件、直料45件,共计3236公斤,运费960元。在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刘某将该批货物与化学品混装,因化学品泄漏,导致龙祥公司托运的货物受损。

    该批“托运的货物”到底是什么东西呢?在“法院查明的事实”中,我们看不到,但在法院的“判决”中,出现的是“镍白铜异型材”,据称这是稀有有色合金金属。而货运合同中双方白纸黑字标明的是“铜棒”。据被告联运公司说,“法院查明的事实”中还遗漏了这样的事实:托运方龙祥公司在托运时未告知承运方运输的是稀有有色合金金属,也未向承运方提出运输时应作特殊处理,更没有对货物作必要的包装或警示以确保货物不受损,致使承运方疏忽以为托运的货物仅是普通的铜棒。

    对此,记者请教了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他们认为,被告联运公司是有明显过错责任的,但只要能够证明这是一个双方有着混合过错的案件,应当按照“过错赔偿原则”依法由原、被告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但法院根据了“法院查明的事实”,就可判决由联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了。于是,有争议的2123公斤受损镍白铜异型材价值18万余元加上龙祥公司遭受退货所要承担的5万余元违约金,总计23.4万余元,一、二审法院都判决由联运公司给付。

    受损2123公斤镍白铜异型材“有争议”,是因为承运方联运公司确认的数量只有1291.1公斤,他们的依据是驾驶员刘某手中一张由他承运回南京龙祥公司的退货收据。他们手里还有一张玄武区法院所发的《举证通知书》,这张《举证通知书》除了案号和标明给乐清市联运公司以外,其余全部空白,连院印、签发人、签发日期也没有,既没有指定举证期限,也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更没有任何告知事项。当有记者就这张《举证通知书》问题采访审判员时,审判员以填写时“忘了”作答。法院认定“2123公斤”却是根据供货方龙祥公司与货方浙江康华眼镜公司这两个在股权上互相有交错关联的企业的来往函件及其所出示的证明作为依据的,因为法院认为,“康华公司与龙祥公司系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

    对此,乐清市联运有限公司已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2-31 A15版 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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