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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美容院经理侵吞营业款证据不足 五星级大酒店被判支付补偿金
坐落在上海市静安区的上海商城是一家五星级大酒店,店方因怀疑聘用的酒店美容院经理李先生侵占公司营业款,便聘请BARE国际调查公司进行调查,认定美容院经理李先生侵占了公司钱款,便解除其劳动合同。上海静安法院日前认定该国际调查公司在我国内无经营范围且递交法院证据不足,遂判令上海商城大酒店支付港籍经理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人民币35.6万余元。
现年43岁的李先生持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十年前,他收到上海波特曼香格里拉酒店外籍总经理C.V.Healy发出的任职函,向李某提供发型师一职,2002年2月8日,李先生荣升美容院经理。
在2007年4月10日,李先生在上海波特曼丽嘉酒店“状态变更表”离职一栏上签字后离职。同年5月31日,李先生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上海商城支付代通金、经济补偿金等,获劳动仲裁委裁决由上海商城支付李先生经济补偿金35.6万余元。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商城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称,李先生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侵占公司营业款并拒不承认错误,酒店有权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不存在经济补偿金问题。而裁决认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法庭上,上海商城还声称自2006年以来,酒店多次发现美容院现金收支经常短缺,有员工反映李先生侵占营业款。酒店在聘请BARE国际调查公司对美容院消费状况调查后,进一步证实了营业款短缺,调查及相关证据显示李先生侵占公司营业款。经公司管理层讨论认定李先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适合继续在公司酒店工作,遂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上海商城提供了两名公司员工的证词,证明李先生有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还提供了电子往来邮件,证明酒店委托BARE公司对美容院的调查,当时由BARE公司张小姐在该美容院进行美容美发预约登记及消费,而李先生却没有把BARE公司张小姐的付款交给公司,也没有在事后向消费者提供收据等证据材料。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李先生则辩称,上海商城终止合同理由并不存在,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按照仲裁委裁决执行。强调作证词的证人未到庭作证,无法确认身份的真实性,表示不予质证;对酒店委托BARE公司对波特曼美容院的调查,反映不出来者的身份,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所谓BARE公司张小姐身份不明,所付款给公司未提供原件,对调查公司、调查员的信息均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上海波特曼丽嘉酒店等均系上海商城管理的项目,李先生任该美容院经理一职,前1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46750.26元。
法院认为,上海商城没有提供BARE公司张小姐做美容预约和付款原件,证人亦没有当庭作证。特别是请调查公司对美容院进行调查,该调查公司无资质可在我国境内进行调查经营,调查员张小姐身份资料未向法院提供,该调查公司最后形成的报告,又标有上海商城特有的标志。据此法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作采信。法院还以为,自1999年3月25日,李先生与该大酒店签订聘用期2年的书面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书面合同,但李先生仍担任酒店美容院经理一职,上海商城也继续为李先生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海商城解除李先生劳动关系理由为“李先生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侵占公司营业款”,却没有相关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上海商城应支付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按李先生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则应支付46.7万余元,上海商城在收到裁决书后没有提起诉讼,视为已接受了裁决,故只需支付裁决书确认的经济补偿金3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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