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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极为不公 受害人再打官司索赔
□黄 敏
发布日期:2007-12-31   查看次数:223 【字号 】【打印】【关闭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的刘庆艳,在一场车祸中受伤,因在治疗时不清楚自己的伤害会造成残疾,轻率地与肇事者达成了两个协议,因该协议极为不公平,刘庆艳最终起诉到法院,提出新的赔偿请求。2007年12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刘庆艳最终打赢了官司。

与肇事者达成两个协议

    2004年8月4日,韦汉立驾驶一辆摩托车将骑自行车的刘庆艳撞倒在地,致使刘庆艳受伤。2004年8月13日,河池市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汉立负事故全部责任。

    刘庆艳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了7天。为了及时筹钱给刘庆艳治疗,河池市交警组织双方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由于刘庆艳及其家属对刘的伤情缺乏足够的估量,没有预想到会造成残疾,所以,刘家与韦汉立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

    2004年9月2日,刘庆艳的儿子代替刘庆艳与韦汉立在交警部门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其内容为:“事故造成刘庆艳受伤,由韦汉立一次性付给刘庆艳6000元作为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以此结案,今后双方无关系。”

    2004年9月6日,刘庆艳的丈夫以刘庆艳的名义与韦汉立又订立协议,其内容为:“经双方协议同意韦汉立一次性付给刘庆艳6000元,以后双方无关系。”

    2004年9月6日,刘庆艳的丈夫收到了韦汉立的4800元赔偿款。

    刘庆艳出院后,韦汉立请一个土医生为刘庆艳治疗,韦汉立支付费用共计1387.61元。然而,刘庆艳的身体没有恢复健康,最终造成残疾。刘庆艳家人找到韦汉立寻求解决,但韦汉立认为自己已与刘庆艳订立了协议,也实际支付了6187.61元钱,因此置之不理。

    2005年8月2日,河池市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诊断刘庆艳的伤势为:左股骨颈骨折并骨不连;左股骨头无细菌性坏死,需住院进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才能治疗。预计医药费30000元。

    得知这个结果,刘庆艳伤心不已,想不到自己才50多岁就变成终生残疾了,而肇事者此时却对自己不再理睬,刘庆艳不服。

造成残疾 起诉索赔

    因与韦汉立就赔偿问题无法解决,2005年8月3日,刘庆艳将韦汉立起诉到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韦汉立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费等等4万多元。

    刘庆艳认为,自己的损失远不是能够赔偿的,这两个协议是无效的协议,而且收到韦汉立的4800元是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而韦汉立承诺的6000元亦分文未付。

    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行为内容显失公平的,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刘庆艳的儿子代替刘庆艳与韦汉立订立的协议以及刘庆艳的丈夫以刘的名义与韦汉立订立的协议;韦汉立支付给刘庆艳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费等共计40850.91元,减除已支付的6187.61元,韦汉立还应支付34663.3元。

    一审宣判后,韦汉立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他的主要理由是,两个协议是有效的协议,自己已经依照协议履行了义务,刘庆艳以同一事项再向法院起诉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根本没有主张两个协议“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也没有举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任何证据,更没有提出撤销两个协议的诉请,原判决违背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河池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2-31 A09版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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