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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石块酿命案 公路局部分担责
□曾庆朝 肖国清 宋淅平
发布日期:2007-12-24   查看次数:239 【字号 】【打印】【关闭

    夜晚驾驶摩托车与公路上的石头相撞,酿成车损人亡惨案。事故发生后,在人们的心目中一向是自认倒霉的事,可死者家属却不这样认为,反将河南省淅川县公路管理局诉诸法庭,提出索赔。

    11月24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对这一备受当地瞩目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公开开庭审理,人们以新奇的目光关注着这起罕见的特殊案件。

摩托车撞上石头致人死亡

    2003年8月5日晚,河南省淅川县香花镇蒿溪村村民刘士傲借用邻居一辆无牌照摩托车,与周某一块到该镇胡岗村胡某家办事。约9时许,刘返回行至豫54线邓西公路51K+750米处时,摩托车突然撞在公路上的一块石头上。由于巨大的撞击力,刘士傲被抛起重重摔倒在地,昏迷不醒。周某被眼前惊险的一幕惊呆了,一边派人保护现场,一边就近对刘伤情做简单处理。后来刘被120急救车接入淅川县人民医院紧急抢救。经诊断,车祸致刘士傲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由于伤情过重,刘士傲于次日夜晚死亡。

    事故发生后,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经勘查:事故路段平直,摆放有四块不同规格的石块,最大直径约为32厘米,最小5厘米,由北向南有一条摩托车划痕,并有车漆散落。摩托车会车时并无与其他车辆剐擦、碰撞痕迹,前轮轮圈凹陷,并附有微量石屑。交警最后认定,摩托车是与现场摆放石头相撞后倒地造成刘士傲死亡的。

五亲属状告公路局

    顶梁柱刘士傲不幸撒手西去,使刘士傲一家悲痛欲绝。上有70多岁的父母,下有两个年幼的儿子,赡养抚养的义务全落在刘士傲妻子姚成芝身上,一家人顿时陷入了艰难境地。为此,姚成芝曾多次找公路管理局协商给予适当赔偿,但一直未能如愿。

    后来,姚成芝和年幼的儿子刘伟、刘扬及年迈的公婆刘德民、刘春梅毅然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淅川县公路管理局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和死亡补偿金共计65173.7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接到法院开庭传票,淅川县公路管理局很吃惊,原以为“死者自己驾车撞到第三者放置在公路上的石头与己无关,万没想到,自己居然被告上法庭”。

    6月24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这一公路部门不作为民事赔偿案开庭审理,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均出庭参加诉讼。

    原告在诉状中称:刘士傲驾驶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与放置在公路上的石头相撞,是导致惨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公路管理局作为公路的养护单位,没有及时清理路障,对该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给予适当赔偿。

    被告淅川县公路局则辩称:其一,我局作为公路管理机构,既不是路段管理的执法主体,也不是保护公路的业务主体,无保障公路畅通和清理路障的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因而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二,公路管理局没有故意在公路放置石头,也不可能预见夜晚谁在公路上放置石头,造成什么后果,既无故意又无过失,主观上无过错。相反,第三人在公路上放置障碍物,是对公路部门的侵权和破坏,公路部门也是受害方,因此,不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其三,死者刘士傲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不戴头盔的行为是交通法规所禁止的。在行驶中,应预见到路上有障碍物,却心存侥幸,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完全咎由自取,与公路部门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针对淅川县公路局的辩解,原告代理人给予反驳认为:《公路管理法》第43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同时,《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对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责也都作了详细规定。

    原告代理人同时指出,1999年,原公路段升格为公路管理局时,淅川县政府在“淅川县公路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中也已明确了其主要职责:淅川县公路管理局是县政府具体负责干线工作的机构,承担全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制订干线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由此可见,公路管理局负有对公路干线及时清理路障,保证公路畅通的义务。”

法院判原被告各负其责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刘士傲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上路行驶,违犯了交通法规。在行驶过程中,应尽到观察和规避障碍物的义务,由于疏忽导致车损人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50%的过错责任。原告刘伟、刘扬年幼,姚成芝应对两人尽抚养义务;原告刘德民、刘春梅夫妇一生养育四子,刘士傲对此也应承担四分之一的赡养义务。同时,被告作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单位,没有及时清除辖区内的路障导致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后,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淅川县法院判决县公路管理局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补偿金、赡养费共计24060元。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2-24 B03版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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