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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代无名死者索赔”应规范化
□刘义军
发布日期:2007-12-24   查看次数:221 【字号 】【打印】【关闭

    山东省潍坊一无名流浪人员因交通事故身亡,潍坊市奎文区民政局以原告身份替受害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肇事人孙某赔偿民政局近18万元。(齐鲁晚报12月14日)

    民政局代替死亡的无名流浪人员提起诉讼的事件,正日益增多。2006年4月,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代替一名死去的流浪汉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诉上法院,但法院以民政局不是适格的民事主体驳回诉讼;同年11月14日,湖北省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以原告的身份,对开车撞死了一流浪汉的司机卢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卢某及其单位支付无名流浪汉赔偿款6.2万元;同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法院在该县民政局代为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遇难者主张权利诉讼中,判决肇事者赔偿无名死者33万余元。

    同样是民政局代替死去的流浪人员索赔,各地法院的做法却不相同,有的判决民政局胜诉,有的以调解结案,还有的是驳回诉讼。这就造成法律适用在全国的不统一,这种因为法律上的漏洞造成的法制的不统一直接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公信力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立法对于这种日益增多的现象不能坐视不管,应当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民政局是否有资格来代替死去的流浪汉进行诉讼,如此才能让那些判决民政局胜诉的法院师出有名。如果民政局作为原告出庭不妥当的话,立法机关是否可以考虑让检察机关或者民间慈善组织来出面进行诉讼。如果立法机关针对这一问题制定法律在时机上不太成熟的话,那么,至少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先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弥补这一漏洞。总之,及时出台相关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死去的流浪汉亲属的合法权益和惩罚那些肇事者,也有利于消除法制不统一的现象。

    如果民政局被确定为合格的诉讼主体的话,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还应当规定民政局在诉讼中的权利,因为民政局毕竟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他们可否与对方进行调解或者在诉讼中放弃部分权利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再者,如果民政局获取赔偿后,如何保管和使用这笔赔偿也需要法律来加以明确,否则这笔钱很有可能进入民政局的“小金库”。

    民政局代替死去的流浪人员进行诉讼的问题从本质上是一个公益诉讼,我国目前并没有公益诉讼机制,才造成死去的流浪人员在没有亲属出面的情形下,没有人有资格进行诉讼。公益诉讼机制在《民事诉讼法》修正以前曾经被学界和司法界寄予了很大的希望,但修正案最终并没有确定公益诉讼机制。立法机关正可以在频频出现的“民政局代替死去的流浪人员诉讼”遭遇法律障碍的问题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适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搭建起我国公益诉讼的构架。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2-24 A16版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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