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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平非法征地案不能“以纪代刑”
□董桂青
发布日期:2007-12-24   查看次数:225 【字号 】【打印】【关闭

    广东开平市政府采取将集体农用地视作国有未利用地和化整为零等手法非法审批土地,面积达29785多亩。在全国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期间,该市政府不但没有纠正其违法行为,反而继续违法审批土地;在接受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调查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这就是近日颇受关注的广东开平非法征地案。在12月10日监察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重点讲到了广东的这起非法批地案。开平作为一个县级市,非法批地征地达3万亩,“为全国同类案件所罕见”。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对于这样一起地方政府有组织的典型非法批地案,难道对相关负责人仅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了事吗?主要责任人难道不涉嫌犯罪吗?

    查阅刑法规定,开平非法批征地案中的主要责任人可能涉及两个罪名:一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一个是滥用职权罪。

    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根据最高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本规定中的“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显然,开平市政府非法批征土地案中并没有明显的“徇私舞弊”情节,非法征地“主要是为了提高地方财政收入”,是一种“因公违法”,所以难以套用刑法第410条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刑事责任。

    如此以来,是否就无法追究开平非法批征土地案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可以依照刑法第397条规定,追究其“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规定精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检察院明确了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包括“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及“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事实上,开平市政府非法批征的数万亩土地变为工业区之后,仅有几家小型企业落户开工,经济不仅没有得到发展,当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也失去了保障,“农民的金碗如今却变成真正的粪坑了”,可谓损失严重,影响恶劣。

    广东开平非法批征土地案是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其处理结果将起到重大的示范和警示作用。此案不仅涉及的土地面积巨大,而且还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督察组现场督办期间,拿出虚假的“一套又一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以欺骗手段应对上级的调查”,应当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理应严厉追究法律责任,切实避免以纪代罚和以罚代刑。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2-24 A16版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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