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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何时能在自己的国土上自由迁徙?
□王子石 李克杰
发布日期:2007-12-24   查看次数:204 【字号 】【打印】【关闭

    在北京工作已有四年多的安徽籍律师程海,此前要求根据他长期定居北京的事实将户口迁往北京。但由于没有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准迁证”,遭到拒绝。于是,他先后将北京、安徽两地的公安部门告上法庭。程海称户口迁移“其实是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媒体则将程海的诉讼称之为“律师为户口迁移寻找法律路径”。(12月17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子石

    几乎每次有关户籍制度的风吹草动,都会引起轩然大波。在全国各地有关“户籍制度改革”争议、调研、方案、路线图一再出现,小范围改革试点也未曾中断,但迄今为止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理论准备与现实操作仍然让人看不到实质性进步的情况下,安徽籍律师程海试图通过法律的渠道,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的破冰之举,再次将这一话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一提到户籍制度改革,从官员到专家,大家都在担心,彻底放开户口迁移,会对城市现有社会经济体系造成过大冲击,会影响社会安定,损害改革开放大局。但以牺牲相当比例人口平等自由为代价维持的繁荣,是否有违正义,人们却考虑不多。著名户籍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太元在接受媒体访谈时曾这样表示:“如果户籍制度松绑,天涯海角都可以挤到北京来,北京的人口可能就远远不止现在的1700万了。这么多的人口,你的交通承载能力乃至环境承载能力够吗?”

    然而,笔者认为,王教授的话仅有一半说到了点子上。如果拆除了限制公民在自己国土上自由迁徙的制度篱笆,是“天涯海角都可以挤到北京来”的。但是,难道我们就不能再更深、更现实地想一想,天涯海角的人都挤到北京来干什么?这些“天涯海角的人”适应北京的生活环境吗?他们具备在北京的生存能力吗?没有工作、住所等基本的生活保障,难道他们到北京的目的就是做一个蹲在街头喝西北风的徒有虚名的“北京人”吗?换言之,对于那些不适应北京生活环境、不具备在北京生存能力的人来说,即使我们去请,也不一定能请得来。

    而从另一方面讲,在现在户籍制度严格限制下,有多少适应北京的生活环境、具备在北京的生存能力,为首都北京的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而没有北京户口的人们不是也几年、十几年、甚至至死都要“暂住”在自己的首都吗?

    毋庸置疑,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此项权利不仅为世界各国宪法所确认,而且国际人权公约中也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历史和经济方面原因,法律对于迁徙自由采取了限制政策。这种限制,事实上就是一种将人们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城市之间利用户籍管理进行割裂隔离的制度。这种户籍管理方式,在制度上造成了公民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户口簿不仅是一种身份的体现,而且是一种资源享有权的确认。最突出的就是在教育、医疗、社保、税费、金融甚至选举权等方面都受到种种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这种按特权、等级、排序进行社会管理的手段,在保护一部分人利益的同时,必然损害另一部分人的权益。正是如此,现实社会中的贫富差距、身份歧视、就业歧视、同命不同价、打工子弟学校、高考分数线差异等等不和谐因素无不有着与户籍制度有关的背景。

    中国公民,何时才能在自己的国土上实现自由地迁徙?虽然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迁徙自由,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实现迁徙自由时间不会久远。因为实现迁徙自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水平的标志。

户籍改革亟须重树法律权威
□李克杰

    近年来,各地户籍改革新政频出。然而,公民把户口从农村迁往城市以及从中小城市迁往大城市,仍十分困难。特别是将户口迁往北京、上海、天津等中心城市更是“难于上青天”。

    那么,是否真如程海律师所言,恢复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这部上位法的尊严,严格按照这部法律办事,当前我国的户口迁移乃至户籍改革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呢?问题真的如此简单吗?

    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很值得商榷。讨论户籍制度改革与法律的关系,必须首先厘清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要不要坚持依法办事,重树法律权威;二是要不要恢复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的尊严。这两个问题既密切相关,又有严格界限,不能混为一谈。

    户籍制度改革的前提是重树法律权威,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户籍改革方向,规范户籍改革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既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应有内涵,同时也是保证户籍改革健康推进,避免不同地区各行其是,实现全国范围内权利平等、法治统一的重要前提。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实施的户籍制度改革,都是在国务院相关政策和公安部红头文件的指导下进行的,有的地区甚至只是单兵突进式的探索。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至今仍然没有制定出一部完整系统、适应现实需要的户籍法,由此造成了公民基本权利上的巨大地区差异,客观上损害了宪法尊严,伤害了公民权利的平等。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看,我国目前都亟须制定一部适应改革发展水平、满足公民自由和权利需要的户籍法,规范全国范围内的户籍制度改革,重树法律权威。

    需指出的是,户籍制度改革亟须重树法律权威,并不意味更不等于恢复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的权威,尽管它仍然是一部目前还在生效的法律。道理很简单,无论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状况,还是从条例制定的具体背景看,历经5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的迅猛发展,各方面都已今非昔比。客观地说,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堪称“法律古董”。此时此刻,我们再搬出这个“法律古董”,用以规范当今的户籍制度改革,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似乎有些不合时宜。何况,这个户口登记条例是依据1954年宪法制定的,旨在保障1954年宪法规定的公民迁徙自由的。而1982年宪法并没有规定迁徙自由,50年前的户口登记条例显然无法在新宪法框架下付诸实施。除此之外,1958年整个国家进入了“大跃进”时代,这个户口登记条例是否贯彻了“大跃进”的思想和理念呢?其中有些规定是否严重脱离我国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呢?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考证。

    必须承认,在宪法经历多次修改之后,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相对应的户口登记条例却始终没有进行修改补充,更没有将其健全完善为一部全国范围内统一遵守的户籍法,是很不正常的,有违法治的基本要求。这是导致户籍制度改革步伐迟缓,不同地区各自为政,下位法冲突上位法的根源所在。

    包括律师等法律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员在内的社会各界公众,希望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的愿望和努力,是完全可以理解,也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依笔者的看法,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新的户籍法,而不是搬出50年前的“法律古董”,恢复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的法律权威。这才是真正的与时俱进,也才能切实解决当前的户口问题。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2-24 A03版 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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