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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丧失对肇事方胜诉权保险公司就能不赔吗?
旅行社在组团出游时发生车祸,沈先生在车祸中受伤。沈先生随后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决旅行社支付沈先生87054.23元,并承担诉讼费960元。旅行社在支付了上述费用后前往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旅行社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突发车祸引起争议
2005年9月11日,苏州青旅组织的旅行团在福建省武夷山市发生车祸,旅行团游客沈先生在此次车祸中受伤。沈先生自2005年9月11日开始治疗。2007年7月18日,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证明沈先生尚需治疗、观察。8月30日,沈先生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9月6日,旅行社向保险公司邮寄了理赔请求书,但保险公司没有向旅行社作出理赔。10月10日,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沈先生87054.23元,并承担诉讼费960元。11月8日,旅行社赔付沈先生88014.23元。
为什么旅行社投了保险结果发生意外事故后却不能理赔呢?如果不能赔,旅行社当初购买这个保险又有何意义?
对簿公堂各持己见
旅行社在诉状中称:2004年11月,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确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止,赔偿限额为国内游每人10万元。旅行社依约交纳了保费。2005年9月,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队在福建旅游时发生车祸,团员沈先生受伤。2007年8月30日沈先生将旅行社诉至法院。10月10日,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沈先生87054.23元,并承担诉讼费960元。判决后旅行社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向旅行社赔付保险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8014.23元(含诉讼费96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旅行社丧失了对肇事方索赔的胜诉权。因此,旅行社也就丧失了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已有2年多,按照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可以拒绝理赔。2004年11月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单第二十一条,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法庭上,旅行社是否已“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旅行社在事故发生两年多时间内没有向有关责任方主张过权利,导致旅行社已经丧失了向有关责任方主张权利的胜诉权,旅行社的行为事实上放弃了“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依据《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而旅行社则认为,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旅行社负有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义务。
依法裁决维护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后,沈先生在旅行中遭受伤害后,既可依据旅游合同向旅行社主张权利,也可以依据侵权向有关责任方主张权利。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旅行社与有关责任方对于沈先生各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不同债务,旅行社或有关责任方的履行均能使上述债务均归于消灭。对于请求哪一个债务人履行赔偿责任,沈先生具有选择权。2007年8月30日,沈先生将旅行社诉至法院的行为系选择旅行社作为债务人履行赔偿责任的表示。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损失后,旅行社才确定地知道自己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此时旅行社才知道其可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故对于保险公司提出旅行社因未在两年内向有关责任方主张权利而构成“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而且在该案中,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旅行社曾免除过有关责任方的责任。因此对保险公司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旅行社请求保险公司赔偿88014.23元,其构成为:对沈先生的经济赔偿87054.23元及旅行社承担的诉讼费960元。其中960元诉讼费由于事先旅行社未经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故对该请求赔偿中的960元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向旅行社支付赔偿款87054.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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