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
首页 | 重点 | 时政 | 调查 | 深度 | 焦点 | 直击 | 寰宇 | 天下 | 拍案 | 民生 | 维权 | 专题 | 环球 | 经济 | 一周 | 组织机构
舆情 | 观察 | 前沿 | 广角 | 专政 | 时评 | 人物 | 事件 | 彩宇 | 时尚 | 书虫 | 生活 | 人生 | 文华 | 旧闻 | 方志 | 欢迎投稿
医院拒绝剖宫产婴儿死亡家属获精神赔偿
□李鸿光
发布日期:2007-12-17   查看次数:207 【字号 】【打印】【关闭

    在京打工的肖志军,因不肯在产妇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导致难产的妻子死亡,造成令人惋惜的一尸两命悲剧事件。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也审理了一起新生婴儿死亡事件,面对医院辩解,法院判决由医院赔偿死亡婴儿父母丁燕夫妇医疗费、丧葬费、尸检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76127.25元。

    2007年1月20日,经多年不孕症治疗,33岁怀孕的丁燕(化名)因下腹痛2小时,入住上海某医院待产。入院诊断:怀孕40周零3天。诊疗计划:完善各项辅助检查,加强母儿监护,可阴道试产。1月22日13时51分,丁燕自然分娩一男婴,医生即给予患儿气管插管加压用氧后,转送儿科病房继续抢救治疗。男婴出生32小时后,因病重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临床为孕40周零5天,产后30分钟出现叹息样呼吸,出生后32小时死亡。

    丁燕夫妇认为医院在诊疗中有过错,遂于2007年2月13日起诉到法院,诉称自怀孕后始终在医院例检,产前检查报告均无任何异常。2007年1月20日凌晨,怀孕足月出现临产现象,被送至该医院待产。家属考虑到产妇系高龄且临产症状不稳定,遂在21日下午向医生请求施行剖宫产手术遭拒。22日凌晨4时左右,丁燕生产仍然困难,家属遂向当班护士告知无力分娩,再次请求施行剖宫产手术,医护人员均未理睬。在产程中胎儿有缺氧指征提示,且逐渐加重,没有医生对产妇的产程进行监测,以致未及时施行剖宫产手术抢救胎儿,导致胎儿出生后即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出生仅1天的婴儿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丁燕夫妇认为医护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严重违反诊疗常规,无视患者选择分娩方式的权利,对患者生命健康极端漠视,提出医疗费、婴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余万元的赔偿。

    法庭上,医院对丁燕入住医院事实无异议,但声称周六、周日,如果孕妇不是急诊,不是必须行剖宫产手术的,医院不允许行剖宫产手术。丁燕入院后未呈现剖宫产手术指征,诊疗过程是符合常规的,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在鉴定报告出来后,医院又称虽构成医疗事故,但不同意丁燕夫妇提出的赔偿比例,要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审理中,法院向丁燕夫妇释明以继承人身份起诉,请求权基础是婴儿作为自然人与医院有权利义务关系,而丁燕与医院的纠纷,属另外法律关系可另案诉讼,丁燕夫妇表示认同,在本案中不再主张丁燕的损失。

    根据医院方的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司法鉴定。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中阐述:孕妇33岁,经不孕症治疗后怀孕,胎儿珍贵,孕妇临产后胎心一度减慢,未引起医护人员重视;尸检病理报告死亡原因为新生儿肺透明膜病伴出血。从整个产程情况看,孕妇自临产初即开始胎心减慢,缺氧时间长,也可引起这种病理变化,而非胎儿先天性肺发育不良所致。该病例新生儿死亡,与产程中胎儿窘迫,未采取缩短产程措施有因果关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鉴定认定双方的医患纠纷构成了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比例以法院确定为准。根据鉴定指认医院过错责任程度,而丁燕夫妇要求全额赔偿的诉称过高,所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尸检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应包含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内,赔偿比例应确定为70%为宜。遂判决由医院赔偿丁燕夫妇医疗费、丧葬费和尸检费14027.25元,另外赔偿丁燕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6.2万元。

    案件判决后,记者走访了承办资深法官胡智明,他说这是一起典型的医院冷漠产妇,导致新生婴儿死亡的事件。产妇入住了医院待产,医院所提供的是有偿医疗服务,借口双休日不是急诊,不是必须行剖宫产手术的,医院不允许行剖宫产。难道一个幼小的生命诞生,还必须择日避开双休日吗?换位思考一名高龄产妇,在经过不孕症治疗后喜得胎儿,医院有权如此漠视他人生命吗?婴儿夭折后果,是无论用多少金钱都不能换回来的,毕竟新生婴儿也是一条生命。那么,经历了这场诉讼官司,医院能否改变一下服务态度呢?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2-17 B04版 民生)
【我来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网  名:
内  容: 字数0
 
评论须知:
1.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不得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言论和信息;
3.不得发布、传播具有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文字、信息及链接,不得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和宣扬迷信;
4.不得发布、传播有损社会公共道德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言论和信息;
5.不得发布、传播具有侵犯他人版权或著作权的言论和信息;
6.严禁使用任何肆意侮辱或毁谤他人人格的语言,禁绝一切恶意漫骂和人身攻击的言论;
7.严禁发布、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言论和信息;
8.不得使用或通过《民主与法制时报》网站从事非法商业行为及活动(如发布广告);
9.《民主与法制时报》网站管理人员有权删除违反以上条例的评论;
10.本站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的观点,并不代表《民主与法制时报》网站的立场。
 文章推荐
· 威海“孪生拍卖”引争议
· 地震局招商引资衍生藏獒测地震
· 女大学生千里献血救孕妇
· 留守村民与油灯相伴22年
· 刘协和:精神病司法鉴定守望者
· 下属与上级之间的剽窃之争
· 松江土地招商谜团待解
· 航意险暴利时代终结
· 胡星案行贿第一人内幕曝光
· 安徽颍上县“挂名”小额扶贫贷款调查
· “东风工程”润泽新疆农牧区
· 小窑工藏遗骨为工友伸冤
 热门文章
· 政府以公共名义“与民争利”
· “法学博士”涉嫌诈骗1000万
· 不惩处“行贿状元”将是《刑法》的耻辱
· 宣传部长蒙冤八年未洗雪
· 女播音员之死案二审法院应谨慎考虑
· 摸女人胸部被罚3.2万美元
· 少女杀人分尸案震惊杭州
· 妓女冒充警察抢劫巧遇卧底警察
· 重审“沈阳嫖娼疑案”
· “性交易”使张钰身价过百万
· 中原油田“嫖宿门”风波
· “先打工后上学”湖北阳新职业教育变了味
 近期报刊
· 2008-01-07 第01期
· 2007-12-31 第51期
· 2007-12-24 第51期
· 2007-12-17 第50期
· 2007-12-10 第49期
· 2007-12-03 第48期
· 2007-11-26 第47期
· 2007-11-19 第46期
· 2007-11-12 第45期
· 2007-11-05 第44期
· 2007-10-29 第43期
· 2007-10-22 第42期
· 2007-10-15 第41期
· 2007-10-08 第40期
· 2007-10-01 第39期
· 2007-09-24 第38期

关于报社 | 欢迎投稿 | 新闻热线 | 广告业务 | 发行工作 | 组织机构 | 报社邮箱 | 法律条文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2006-2007 © mzyfz-news.com.cn  mzyfzsb.com  民主与法制时报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77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