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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未能通过上海市政府提交的关于修改上海城镇医保办法的议案。主要原因是,代表们对医保修改方案的许多条文都存有争议,没有形成统一意见,认为仓促付诸表决是对人民赋予代表权力的不负责任。
尽管笔者没有看到上海城镇医保修改方案的内容,无法全面了解代表们意见不一的具体情况,但从相关报道来看,本议案事涉民生,与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政府提出的修改方案不仅存在制度设计过于繁琐复杂的问题,而且也无法有效解决原方案已经暴露的矛盾和问题。这既是代表们意见不一、争议较大的根源所在,也是议案最终不予表决的根本原因。
笔者认为,地方权力机关立法对涉及民生的重要议案本不应一审后就表决,而应实行两审或三审制,充分发扬民主,听取民意,展开立法博弈。因此,打破政府议案“一审表决”的惯例,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应当的。希望打破“惯例”不应止于个案和特例,应当上升为规则和“法例”,使之成为地方人大立法的法定程序。
应当说,地方权力机关对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是十分慎重的,程序也是非常严格的。然而,对于政府提交的非法规议案的审议程序就没有那么严格了,基本上是按“惯例”实行一次审议即行表决制。从具体操作情况看,这样的审议方式未免过于轻率,其中形式主义色彩比较浓厚,既无法让代表充分调查研究发表意见,也无法真正发现议案存在的问题,更没有时间集中民意反映民意。以上海城镇医保修改方案为例,上午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下午就计划表决,试想在两三个小时里面,有多少代表能认真思考、充分发言,又有多少问题能够被及时发现,并充分研讨认真推敲修改呢?在非常短暂的时间内,不仅代表不能吃透精神,统一认识,有关部门根据代表意见所进行的局部调整也很难科学合理、充分和到位,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表决稿的质量是可想而知的。
事实上,像医保方案这样涉及重要民生的制度制定和修改,是不能如此仓促和轻率的。依据《立法法》的精神,凡涉及民生的重要议案,在草案拟定阶段就应当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进入权力机关立法程序后,如遇意见分歧较大时,还应当进一步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甚至应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看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未通过医保修改方案,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符合民主要义,体现了对人民的负责,是民主之幸、法治之幸,也是人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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