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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没能让女儿读“正规大学”
□黄 敏
发布日期:2007-12-17   查看次数:289 【字号 】【打印】【关闭

    广西宜州市的一位母亲,为了让没有达到高考录取线的女儿能够就读于“正规大学”,不惜花费26万元巨款委托同事打通关系,办理入学手续。结果事与愿违,女儿最终没能够就读于“正规大学”,而这位母亲仅仅要回了6万元,还有20万元付诸东流。

委托同事办理女儿上大学事宜

    广西宜州市的陈青兰,是宜州市某中学的一名教师。2005年6月,陈青兰的女儿韩小美参加高考,成绩没有达到全国统一招生录取的普通大学分数线。陈青兰非常着急,她与同事李元商量此事,看有没有关系可以让女儿能够就读于“正规大学”。李元承诺可以为其女儿办理上“正规大学”的事宜,这让陈青兰喜出望外。李元说他托关系办理此事,需要26万元的费用。为了女儿的前途,面对这笔巨款,陈青兰狠心答应下来。

    2005年6月29日,陈青兰与李元同时到农业银行宜州市支行,李元向陈青兰提供朋友周和平的账户,陈青兰将多方筹措到的26万元汇入周和平的账户。汇款后,陈青兰要求李元写收据,李元即写了一张收据给陈青兰,收据的内容为:“今收到陈青兰姐办理韩小美入学款贰拾陆万圆整,如果不得入学(正规录取),所有的钱全部退还。收款人:李元。”

女儿仅上了半年预科班

    周和平收到陈青兰汇入的26万元入学款后,又通过他人办理该委托事务。

    2005年8月8日,华北电力大学向韩小美发出到该学校就读的“入学通知书”。在“入学通知书”上附有“入学须知”,“入学须知”第一条规定:“学生报到时须提交本人及侨居国或地区身份证明、高中毕业学历证明、成绩单、中国驻学生侨居使(领)馆推荐信。”第二条规定:“学生入学后第一年(2005年9月-2006年7月)进入预科班学习,参加并通过2006年中国普通高等院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入学考试(我校协助学生办理报名、考试等相关事宜,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按照学生本人填报的专业,转入所在院系(四年制本科)学习。如修满学分毕业,我校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相关证书证明。”

    2005年9月,韩小美应邀到华北电力大学“预科班”就读。韩小美入学就读后,周和平将6万元汇给李元,让李元将6万元转给陈青兰,陈青兰已收到这笔款。

    然而,2006年4月,因韩小美的身份不符合报名资格,未能参加中国普通高等院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入学考试,韩小美只好失意地回家,结束了自己在华北电力大学的大学生涯。

委托人推脱责任 母亲怒而上告

    想不到自己的女儿在大学“预科班”仅仅就读了几个月,就失学回家了,这让陈青兰非常失望。她回头找李元、周和平讨要说法,要求他们退还20万元。但李元、周和平相互推脱责任。

    2007年4月3日,陈青兰将李元、周和平起诉至宜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李元、周和平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同时请求李元、周和平相互负连带责任返还陈青兰本金20万元以及利息16320元。

    陈青兰认为:2005年,被告李元承诺为她女儿办理大学正规录取的入学手续,并收取了26万元。但该委托未成功,李元却只返还其中的6万元,余款一直不还,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5月12日,法院依李元申请,通知周和平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在法庭上,李元辩称,陈青兰委托他帮找关系,他介绍朋友周和平与陈青兰认识。陈青兰将26万元汇给周和平,由周和平为其女儿办理入学手续。陈青兰汇款给周和平后,他是应陈青兰要求写了张收据,而他本人并没有收到陈青兰的钱,写收据只是出于朋友关系。

    “因此,我只是起到中间人的作用,而不是受托人,故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李元称。

    而被告周和平也认为,陈青兰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他的理由是:2005年6月29日,他收到李元转汇的韩小美入学款26万元,已于次日将24万元转汇给时任《科技日报》广西记者站办公室主任的沈飞,由其为韩小美办理正规入学手续。他本人只是转手过账,故应追加沈飞为本案被告。

    同时,陈青兰委托李元办理正规录取的委托事项,没有明确约定是全国高考的统一招生。而大学的招生,除了全国高考的统一招生外,还有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助考、网络教育、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从沈飞为韩小美办理的华北电力大学“入学通知书”中入学须知的第二条规定看,这不属全国高考的统一招生,而陈青兰也让女儿韩小美按入学通知要求入学就读,说明陈青兰同意这一结果。陈青兰委托的事项,不属于法律的禁止之列。

    最后,周和平认为,他是受李元的转委托,又转委托沈飞。“陈青兰明知两被告的转委托,并且接受了沈飞办理的委托结果。被告已完成了陈青兰的委托与转委托事项,20万元的入学款是陈青兰同意支付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一审判被告还钱

    9月,宜州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当前的高校招生制度规定,国家执行统一招生制度,除国家规定的招生部门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进行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陈青兰与李元达成的委托合同,明显违反了国家高校招生制度的规定,扰乱了国家正常招生秩序,故该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自订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履行无效合同过程中,由于陈青兰与李元对“正规录取”的约定不明确,李元通过周和平为韩小美联系华北电力大学预科班,陈青兰也将女儿送到该学校就读,后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李元接受委托后,接受了陈青兰一定费用,并写有收条为凭,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受托人李元接受委托后,转委托周和平未取得陈青兰同意,转委托关系不成立,故李元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即周和平的转委托行为承担责任,即李元应返还给陈青兰入学款20万元。周和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陈青兰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认为陈青兰也有一定过错,故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李元应返还给陈青兰入学款20万元。宣判后,李元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对此案进行审理。(备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2-17 A15版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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