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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一家公司的员工在一个周六的下午被公司“手机定位”。员工认为公司的做法是掠夺个人空间的侵权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而公司则认为进行手机定位跟踪是知情权的需要,也是单位的权利。双方意见不一,于是员工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看过电影《手机》的人,一定对影片的结尾记忆犹新:尽管主人公严守一拼命想远离人群,却被手机定位治得无处遁形,他的精神几乎为此崩溃。现实生活中,类似的事件也在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山盟乳业)销售经理李富世身上上演。
为了“加强管理”,光明山盟乳业给员工配备GPS定位手机,只要在系统内输入员工手机号就可查到员工所在地及当前行踪。在抗议单位GPS定位行踪侵犯人身权利之后,身为销售经理的李富世被单位免去了职务,并终止了劳动合同。李富世一怒之下将原单位光明山盟乳业告上法庭。
2007年10月30日,这起河南第一例因手机定位引发的隐私权诉讼案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但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周六休息被定位 员工告公司侵权
家住郑州市的李富世原是光明山盟乳业的销售经理。李富世在诉状中称,作为一个上世纪60年代出生的人,他从小就树立了劳动最光荣、劳动者形象最伟大的思想观念。所以,参加工作以后,他兢兢业业地工作,心安理得地享受劳动成果,知足而惬意地生活着。“我一直认为我是光荣的、体面的、有尊严的。”李富世说。
一切都被一个“咯咯”声打破。2007年1月20日,一个阳光灿烂的星期六下午,当李富世带着6岁的孩子与朋友聚会时,手机里发出的老母鸡下蛋般的“咯咯”声使他“心跳加速,血压升高,情绪无比地愤怒”。李富世知道,公司对他进行手机定位跟踪了。
“星期六下午是正常休息时间,单位的监控让我一下子想起了紧张的工作,压力备增,心情受到了严重干扰。”李富世说。
原来,2006年10月,李富世所在的光明山盟乳业提出,要给销售人员配备具有GPS定位功能的手机以便管理。当年12月,公司将团购的GPS手机分发给24名员工,并从报销款中扣除了手机押金。
“当时公司称此举有利于员工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获得及时救助,还可以帮助公司掌握销售人员的工作位置,遏制部分销售人员逃岗、离岗、领取工资但不为公司工作的现象。”李富世回忆说,公司同时要求,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但口头承诺不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手机定位操作。
李富世称:“很多人都不满这种行为,但没有办法。因为公司领导说了,谁不要手机谁走人。”
2007年1月20日,收到手机定位信号的李富世当即致电其他销售人员,得知他们也被定位后,李当即给公司值班室打电话。当得知进行手机定位操作的是公司总经理黄某后,李富世当即致电黄某抗议,质问他为何违反承诺,在非工作时间对员工进行手机定位跟踪。
李富世认为,公司监控员工,表明对员工不信任。如果公司仅在上班时间进行定位,即使不快,仍可接受,毕竟公司有其管理需要。但在休息时也被跟踪,使他感觉人身毫无自由,人格受到侮辱。
而黄某给李富世的回答是:销售人员是没有休息日的,销售人员就是战士,瘸了一条腿也要冲锋。为了公司的利益,死都要死在战场上。
李富世与光明山盟乳业的劳动合同到期日期是2007年2月28日。就在李富世这次抗议后的第四天即1月23日,光明山盟乳业给李富世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2007年1月24日,公司张榜公布免去李富世经理职务的决定。
“半辈子积累起来的事业基础都白费了。”李富世说,从2006年3月进入公司以来,自己的销售业绩一直是公司的前三名。他认为,公司的举动不是因为自己的工作业绩,而是对自己正当维权的“及时答复”。
同时,李富世称,公司规定员工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半,并制定了严格的考勤制度,推销员每天早晨到公司后要打卡,还要填写一份客户日拜访表,由客户签名,显示推销员每天的行踪。“在这样严格的考勤制度下,公司再强行推行手机定位是对员工的不信任。”
2007年4月,李富世以光明山盟乳业对其“手机定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光明山盟乳业赔偿自己精神损失942元,并在河南省郑州市报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公司称定位是权利 法院当庭未判决
2007年10月30日上午,案件在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李富世与公司围绕“公司是否在非工作时间进行了手机定位跟踪”以及“手机定位跟踪是否违法”展开辩论。
“用手机定位方式管理销售人员,是光明山盟乳业的权利,就像银行用摄像头监控银行员工一样。”光明山盟乳业的诉讼代理人说,公司在对员工管理的过程中,应当享有对劳动者的知情权,正是出于这种需要,公司使用了手机定位。而且发放定位手机时,也经过李富世等人签字同意。
光明山盟乳业还认为,手机定位后只是以一条短信的形式告诉持有人手机被定位了,定位位置也只显示持有人是在某路口或单位旁,并不涉及个人的私人空间。况且,并未对员工所处位置进行宣扬、披露给第三人,所以没有对员工名誉权产生负面影响。2007年1月20日下午5时28分,公司通过对李富世手机定位显示,李是在绿城广场,绿城广场属公共场所,不属于隐私保护范围。
“公司利用手机对员工的行踪进行定位,还出于对员工的安全考虑。业务员因为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需要经常在外面跑,工作风险大,所以,公司才对员工进行手机定位,万一业务员发生意外,公司能够及时得到消息,在第一时间内作出补救措施。”光明山盟乳业如是解释对员工的手机定位行为。同时,公司称李富世按时上下班纯属个人自愿,并非公司要求。
光明山盟乳业的代理人认为,作为公司销售部经理,光明山盟乳业对李富世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即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他作为公司销售及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因此,公司对他进行手机定位,不存在侵害其人格尊严、休息权、生活安宁权,更不可能造成他的社会评价降低。
这位代理人还称,李富世诉称公司侵犯其人身权利无法律依据。“李富世说公司侵犯了他的人身权利,但并未说清侵犯的是什么人身权利,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如果是人格权,具体是什么权利?”
对这一解释,李富世并不认同。他出示了自己在光明山盟乳业上下班刷卡的记录表,以证明他实际上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难道在上班时间,公司就能随意对员工定位跟踪?”李富世说。
李富世的代理人认为,对于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我国法律正在完善中。但即便依据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光明山盟乳业已侵犯了李富世的生活安宁权。从法理上讲,生活安宁权属于人格权范畴。
因双方分歧太大达不成和解协议,合议庭宣布择日宣判。
“手机定位”亟须法律规范
在采访中笔者了解到,目前的“手机定位”分为企业用户、个人用户等很多类型。互联网上也有不少网站提供“手机定位”服务,有的明确表示:“无需到营业厅办理,只需发送短信即可申请开通。”在开通此项业务的地区内,除了查询自己的位置,通过发送短信还可以查询别人的位置。
市民张女士表示了一种担心:公司进行定位,通过劳资双方协议还好解决,因为一旦公司违反协议,员工可以起诉,但如果个人定位个人怎么办?
据介绍,光明山盟乳业手机定位业务是由联通郑州分公司提供的服务。该公司相关人士告诉笔者,因为这项技术起步较晚,国家信息产业部门对于手机定位没有明确的规范。在运行中,为了给用户提供完善的隐私保护机制,他们联合一家信息公司自己制定了手机定位的行业规范。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玉华认为,“手机定位”的原则是“自愿”在先,用户必须同意开通这种功能,才能进行“定位”。而且对于像“手机定位”等产品,即便用也不应是开放式使用,至少其销售、购买应该经过特殊批准。
张建成教授则建议,在没有专门法律出台前,相关部门可制定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来规范定位手机的开通使用。首先,通信公司在定位功能的开通上严格限制,必须用实名开通手机;其次,要建立严格的责任承担机制。但最主要的还是要通过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从法律的高度来建立健全隐私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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