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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亲子鉴定也须负抚养之责
口特约撰稿 梁 军
发布日期:2007-12-10   查看次数:655 【字号 】【打印】【关闭

    一个年轻姑娘爱上了一个已婚男人,并生下一子。6年后,那个曾再三发誓要和她结婚的男子,却矢口否认女子所生的孩子是自己的。悲愤之下,女子将绝情的男子告上法庭。在被告拒不配合亲子鉴定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湖北枣阳市北城人民法庭,正在执行一起生效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亨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上述规定,亲生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教育的义务。

一次致命错误

    1999年,20岁的王燕,由于父亲去世得早,母亲身体不好,她便离开农村老家来到鄂西北枣阳市打工。不久,她凭学到的技术开了一家正规的专业美发室。因为美发室需要制作一个招牌,王燕便找到了搞装修装饰的周兀德。招牌做好了,两人也相识了。

  周兀德比王燕大10岁,在市区开有一个装修装饰小门面。此后,王燕的美发室需要装小电器、布电线、安个灯什么的,周兀德都会主动热情帮忙。两人交往愈发密切。

  2000年6月23日是王燕21岁生日。王燕邀请几位女同学到美发室吃中饭,饭前,周兀德拎着一个大生日蛋糕匆匆赶来。

  周兀德的到来让王燕感到十分高兴。吃罢午饭,王燕的女同学有事先走了,周兀德则留在美发室陪王燕聊天。

  王燕看着周兀德脸上的一道红色伤痕问:“脸上的伤是不是干活不小心伤的?”周兀德否认说:“是老婆打架抓的。”他告诉王燕:“我和老婆经常吵架,孩子3岁时,我们就在闹离婚。我身上经常有老婆留下的伤痕。”

  王燕只知道周兀德是一个能吃苦耐劳的好男人,开着一家店面,拼命地干活养家,没想到周兀德还会在家里受到老婆的打骂。

  两人聊着聊着,转眼到了下午5点,王燕执意要留周兀德吃了晚饭再走,周兀德没有拒绝,两人又买来几瓶啤酒畅饮。酒量有限的王燕中午本来就喝多了,晚上两人又一起痛饮几瓶啤酒,不胜酒力的她干脆关门谢客,迷迷乎乎歪倒在床上睡了。

  等她醒来时,发现周兀德也歪倒在她的身边。

  王燕后来意识到,这是她一生中犯下的一次致命错误。

承诺让母子过上好日子

    王燕和周兀德有了第一次关系以后,两人走得更近了。周兀德告诉她,他要和老婆离婚后和她结婚。

  一天,周兀德把王燕带到他住的枣阳市东园村一处二层楼房,王燕看到空空的楼房里没有家具。周兀德告诉王燕,他已和老婆离婚,家具都被老婆搬走了。

  王燕相信了他的话,对周兀德产生了深深的同情。

  2000年9月,周兀德索性在枣阳市沙店租房,与王燕同居起来。周兀德再次向王燕承诺,将来与王燕正式结婚。

  不久,王燕怀孕了,又惊又怕的王燕想堕胎,周兀德不同意,但答应尽快和王燕结婚。

  王燕怀孕以后不敢告诉身体不好的母亲,只好和周兀德继续在外租房同居。

  怀孕后的王燕关掉了生意很好的美发室,在周兀德的要求下,她决定把孩子生下来,同时期盼着能尽快与周兀德结婚。

  周兀德把儿子和妻子都安排住在装饰装修的店面里,他常常在王燕和妻子之间奔波。

  2001年6月22日,王燕产下一子,周兀德高兴地为儿子取名周小龙。

  儿子生了下来,王燕感觉到日子一天比一天难过,生下孩子却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县级市枣阳毕竟太小,有人知道了王燕和周兀德的关系,各种闲话使王燕不堪忍受心理压力。

  王燕母亲得知女儿生下孩子后既心疼又生气:“你真是无知啊,怎么干出这样的事!”看到母亲在喝斥女儿,周兀德赶忙上前说:“妈,要说无知是我无知!您放心好了,以后我一定会让王燕母子俩过上好日子!”

  王燕坚信,周兀德说的是心里话。

逃避责任远走他乡

    每天回到家,周兀德都要抱着周小龙嬉闹。周小龙5个月的一天晚上,周兀德回到家照样抱着周小龙。这时手机响了,周兀德一看电话号码,立即按挂断键,继续跟儿子嬉闹。哪知道周兀德高兴之时按错了手机键,手机处在通话状态,周兀德和儿子嬉闹声通过手机传到了另一边,而那边正是周兀德的妻子。

  电话那边咆哮的辱骂声传到了王燕的耳中,王燕这时才知道,周兀德根本就没有和老婆离婚。在王燕的质问下,周兀德信誓旦旦地保证,3年内一定和老婆离婚与王燕结婚。

  周兀德的妻子得知丈夫婚外生子以后,她没有找王燕吵闹,而是死死地控制住周兀德的业务收支。

  周兀德从此再也不敢三天两头住在王燕这里了,王燕母子的基本生活来源也一下被周兀德妻子切断。由于生活无着落,王燕只得搬回母亲家,暂时依靠母亲接济度日。

  周兀德再次向王燕承诺,为了让她和小龙过上好日子,保证在3年内和王燕结婚。王燕又一次相信了周兀德。

  转眼3年过去,周兀德仍然没有离婚,也不承担周小龙的抚养费。王燕觉得有必要和周兀德长谈一次了。

  2004年11月,周兀德与王燕母子连续生活了一周的时间,王燕告诉周兀德:“你回去和老婆商量,要么和她离婚,要么把小龙带回周家抚养。否则,我到法院去起诉你!”

  11月的一天早上6点,周兀德起床后给王燕和孩子买了一些早点,对王燕说:“这些天我要出去一趟,弄一些钱回来给你和孩子做生活费。”这话让王燕听起来有些怪怪的,但她没有往心里去。

  哪知,周兀德这一走,手机很快就关机了,任王燕如何拨打,对方就是不应。王燕害怕周兀德出事,发疯似的到处找周兀德,他的装饰装修门面已关门转让,周兀德夫妻如同人间蒸发。

  一个星期后,王燕找到了周兀德的一位亲戚,亲戚的一番话让王燕的心彻底凉了:“他们两口子一起出去打工了!”

  王燕听了这话,气得两眼发黑,差一点栽倒在地。

  又是两年的等待,周兀德没有丝毫的消息。身无分文的王燕让母亲帮忙带孩子,她到洗浴中心打工,仍然在梦想周兀德兑现他的承诺。

  周小龙长到5岁了,艰难的等待中,王燕已作好最坏的打算。周兀德不能和她结婚,但起码可以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孩子是他的血肉,他不会不管。

  2006年9月2日晚,王燕在洗浴中心做完浴池清洁工作,匆匆换下工作服急步走出洗浴中心大门。有人打电话告诉她,离开枣阳两年多的周兀德回家了。

  王燕深一脚浅一脚地来到枣阳市东园村一栋二层楼房前,王燕叫出周兀德,向他说出她的意见。此时的周兀德突然矢口否认孩子是他的。

  王燕泪流满面地回到家,搂着5岁的儿子周小龙,回想着6年来在感情上的磨难和煎熬,一夜难眠。

五龄童状告生父赢官司

    9月3日,王燕找到律师打官司,向周兀德索要抚养费。当天,5岁的周小龙作为原告,将父亲周兀德告上枣阳市北城人民法庭,请求法庭判决周兀德支付周小龙18岁前的抚养费5万元。

  2006年12月15日上午,枣阳北城法庭开庭审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王燕作为周小龙的监护人到法庭参加诉讼。

  面对儿子,作父亲的在法庭上说出的第一句话是:“这个孩子不是我的!我们需要做亲子鉴定!”

  法庭为了确认周小龙是周兀德的亲生儿子,同意周兀德的意见,约定双方在2006年12月16日抽血进行亲子鉴定。但周兀德后来表示不能确定抽血的时间。

  2006年12月18日,北城法庭审理认为:周小龙系周兀德与王燕同居生活期间所生之子,现周兀德否认周小龙为其亲生。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周兀德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是周小龙的亲生父亲,但周兀德拒不配合亲子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为此,依法推定周兀德与周小龙间存在亲子关系,周兀德应当对周小龙承担抚养义务。遂依法判令周兀德给付周小龙抚养费5万元。

  法庭宣判后,在法定时间内双方均未上诉。

  但周兀德并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2007年1月25日,王燕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

  为逃避抚养责任,周兀德以原审有误为由,申请要求再审,但并不影响此案的执行。

依法推定难逃其责

    本案主审法官李富贵介绍说:在亲子关系认定问题上,新中国成立初期并无任何规则可以适用,亦无科学方法加以技术鉴定。上个世纪70年代,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生母所指规则。由母亲指认孩子生父,但是也不乏生母由于社会、家庭压力,故意错误指认生父的现象,所以生母所指规则必然带有强烈的主观性和明显的不确定性。

  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体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根据该司法解释,在亲子关系认定上突破了生母所指规则的约束,认可了通过技术鉴定确认亲子关系。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对不同意的当事人进行强制鉴定。如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无论男方或女方,或者子女年纪比较大的,均不能为做亲子鉴定采取强制措施。但该司法解释对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该如何处理没有规定。那么,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该如何处理呢?

  由于亲子鉴定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申请人提出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可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做亲子鉴定。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依据证据规则推理。

  事实推理的过程,就是根据已知或已查明的某一基本事实推定出另一事实存在,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就可以认定该事实真实。事实推理遵循逻辑三段论,因此,基本事实的证明责任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的确认,应由申请人首先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本案中,女青年王燕与有妇之夫周兀德同居期间,生下一子,3人并在一起生活长达一年。这些事实均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已达到很高的概率,因此,可以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因涉及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2-10 A10版 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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