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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斑不成反毁容 消费者获赔15万
□本报记者 明斌 □高高 夏文平
发布日期:2007-12-3   查看次数:288 【字号 】【打印】【关闭

    美容产品市场鱼龙混杂,岑女士为此付出了被毁容的昂贵代价。岑女士是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通过近两年的诉讼,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公道。2007年7月7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决“柔迪祛斑王”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赔付岑女士15万元。

美容师变成了黑花脸

    岑女士是一名美容师。2005年12月1日,岑女士路过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团结小区崇光洗化店时,被店内贴的一份“柔迪祛斑王”的海报广告吸引了。据店老板介绍,该产品功能奇特,能在短时间内让岑女士脸上的雀斑消失,皮肤光洁白净。岑女士动心了,她决定购买一个疗程试试。之后她委托男友到那家商店买回两瓶“柔迪祛斑王”。

    购买了“柔迪祛斑王”的当天晚上,岑女士仔细阅读了说明书后,就按上面的比例慎重地用水稀释后,将配好的溶液涂在脸上就睡觉了,“当晚并没有异常感觉”。第二天早晨醒来后,岑女士感觉脸上有点痒,就用水把脸冲洗了。

    买回的第二个晚上,岑女士又按说明书上的步骤配好溶液,涂在脸上。大约凌晨4时左右,岑女士突然感觉脸上“像有无数小虫子在爬一样奇痒无比”。当她跑到卫生间打开灯时,被镜子里的自己吓坏了:那是一张肿得像面包一样的脸,红红的,还烫得厉害。

    第二天,岑女士去附近的医院进行诊治,皮肤烧伤科的一位主任看了岑女士的情况后,诊断为接触性皮炎,是使用化妆品所致。

    12月3日,岑女士在男友的陪同下找到崇光洗化店的负责人,要求崇光洗化店就所售“柔迪祛斑王”对其造成损害一事负责。但该负责人仅为岑女士补开了一张收据,并解释说自己也是从呼和浩特市通达商场一个经销商那里进的货。双方就岑女士的损害赔偿问题争执不下。

    12月4日,岑女士又去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面部“红斑”,外用祛色素药所致,局部红肿斑片,即接触性皮炎。

毁容又失恋愤而讨说法

    几天的时间,岑女士经历了由一个人人宠爱的公主变成不敢见人的黑花脸,一向自信的她把整张脸捂得严严的。

    交往了8年的男友不能面对这个事实,刚开始还陪岑女士治疗,后来就不见了踪影,最后干脆提出分手。岑女士不得不辞去了工作,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2005年12月4日,岑女士将此事投诉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消协,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调查了解,出售给岑女士“柔迪祛斑王”的崇光洗化店根本没有相关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呼和浩特新城工商局随即勒令其停业。

    2005年12月5日,内蒙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接受了岑女士对“柔迪祛斑王”(柔迪牌)进行质量鉴定的要求。12月29日,该所作出N054100591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柔迪祛斑王”(柔迪牌)属不合格产品,该产品汞含量超标,其中汞含量应当mg/kg≤1,而该产品汞含量为2.40×104。

    2006年4月初,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消协对岑女士被毁容一事进行第3次调解,销售商认为岑女士提出的赔偿金额太大,希望通过司法部门解决。

维权成功获赔15万

    2006年6月,岑女士将“柔迪祛斑王”产品的生产厂家(深圳市柔迪生化有限公司柔迪日用化工厂)、销售商和经销商一起告上法庭,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经岑女士申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岑女士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岑女士的伤情已经构成六级伤残。

    2006年底,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深圳市柔迪生化有限公司柔迪日用化工厂、经销商、销售商互付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公证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57039.20元。

    宣判后,深圳市柔迪生化有限公司柔迪日用化工厂、经销商、销售商不服上诉。2007年7月6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2-03 B02版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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