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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空难案原告代理律师将代表32位空难家属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起诉状,要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庞巴迪公司及东航三方兑现之前在美国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支付约定的赔偿金1175万美元。这是中国第一起空难国际赔偿诉讼。(11月22日北京晨报)
人们或许不解,包头空难是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发生在国内航线上的一起空难事故,该航班并非来自美国,且没有预定飞往美国,且遇难者中也无美国公民,可谓一起典型的中国空难,那为什么能成为国际赔偿诉讼呢?
其实,包头空难发生一周后,东航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再加上其他各项赔偿,向每位遇难乘客赔偿21.1万元。
而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对包头空难受害者非常有利,适用这项原则就完全可以到美国法院去索赔。这就是“长臂管辖”原则,即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种“最低联系”,而且原告所提权利要求和这种联系有关时,该法院就对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由于发生事故的飞机发动机是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生产的,飞机的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均在美国有营业活动。这些联系,足以满足“最低联系”。这是美国法院受理该案,且三被告能在美国达成调解协议的前提条件。(董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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