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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养老保险真正用来养老
□李 综
发布日期:2007-11-28   查看次数:232 【字号 】【打印】【关闭

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11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颁布了“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这是我国保险业第一部专门规范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除了在促进养老保险专业化发展、推动产品创新、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市面上的养老保险作出要求,强调要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借鉴国外做法界定个人权益

    《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充分借鉴了国外养老金领域非常普及的权益归属概念,对个人权益进行明确界定。

    根据《办法》,团体养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要明确,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而当被保险人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同时,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高风险投资要签署自愿条款

    为了使自己投保的养老金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许多人会考虑选择分红型、万能型或者投连险等养老保险产品。但收益总是与风险相伴的,高收益的投资型保险也伴随着比较高的风险。保监会人身监管处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控制投资选择的风险,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并兼顾收益。《办法》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如果个人自愿并坚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向其书面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或受益人应签字确认。

    “目前国内养老保险业务刚刚起步,很多企业和员工个人都缺乏正确的投资知识。有的时候过分追求安全,将基金全部放入低风险投资组合;有的时候又过分追求收益,盲目投入到高风险投资组合。《办法》上述规定,正是为了引导企业和个人正确的投资理念而设定的,其目的也是最大限度保护个人的利益,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保监会人身监管处负责人强调。

鼓励养老金年金化领取

    据了解,在《办法》未颁布之前,保险公司经常收到一些企业客户的抱怨,说养老金一次性发放给退休员工之后,有的退休员工很快就花完了这一大笔钱,然后又来企业索要退休补贴。 

    《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明确鼓励养老保险产品的年金化领取,也就是鼓励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是每月发放的,如果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可以一次性发放,则很难保证这部分资金都能用于养老用途。如果个人将此资金一次性消费掉,则个人养老还是存在缺口,很难真正防止‘老而贫困’。”保监会人身监管处负责人表示,鼓励年金化领取可以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伴随终身的老年收入,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目的。

书面提示投资风险

    为了防范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误导客户,《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合同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

    此外保险公司销售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

    对于个人养老保险,保险公司应当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且须向投保人提供领取金额示例以增加保单的透明性;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1-26 B04版 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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