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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适的人权与地方性法律
□乔新生
发布日期:2007-11-26   查看次数:269 【字号 】【打印】【关闭

    美国马里兰州有个规定,在传统的万圣节那天,所有登记在案的性犯罪者,必须在2007年10月31日万圣节期间在家门口挂上“本户没有糖果”的牌子,避免与儿童接触。如果假释或者缓刑人员不愿意接受这样的处罚,那么可以由假释或者缓刑监督员陪伴外出,有关当局将为他们提供特别的住处。美国特拉华州、新泽西州、伊利诺伊州、弗吉尼亚州和得克萨斯州都已经明确禁止登记在案的性犯罪者在万圣节当天与儿童接触或者单独上街。

    这样的规定,在某些人看来有些不近情理。从法律上来说,似乎实行有罪推定;从情理上说,似乎是将这些罪犯隔离起来,不利于他们改恶从善。但是,这样的法律规定之所以长期存在,根本原因就在于它有效地避免了儿童在万圣节期间受到性侵害。或许在一些评论者看来,这样做会侵犯特殊人群的人权,使他们不能在正常的环境中,享受节日的欢乐气氛。

    不过,人权从来都不是独立存在,人权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而法律则具有典型的地方性。对一个地方的公民来说,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自己选出的议员制定保护妻子儿女的法律,既符合宪法的规定,同时也能确保法律有效实现。假如为了强调普遍适用的人权,而制定一些大而无当的法律,在操作起来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没有任何价值。

    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不采取隔离措施,而只是派遣更多的执法监督员,监督这些特殊人群的行动,那么,不但会耗费国家大量的资源,间接侵害监督员的人权,而且会出现执法空档,给犯罪人以可乘之机。所以,将这些人暂时隔离起来,或者通过醒目的标志,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他们,不但可以节约社会成本,而且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

    在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行中,从来都不需要形而上学的讨论。法律从来都是经验的产物,而不是抽象逻辑论证的结果。当一些学者离开中国国情,大谈什么普遍适用的人权概念的时候,西方发达的法治国家正在用看似不近情理、但是却实实在在有用的法律制度,预防犯罪或者减少犯罪。

    所以,中国的学术界同仁,在分析法律现象的时候,应当抛弃形而上学的观点,应当自觉地对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的效益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设计科学有用的法律规范。

    事实上,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文件的时候,越来越主动地考虑到法律实施的效益问题,在强调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充分考虑我国法律规范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特殊情况。笔者认为,今后学术界和新闻界在讨论法律现象的时候,千万不能到处挥舞人权的大旗,自以为正直正确,发表不切实际的议论。在对现行制度提出批评的同时,应该拿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不能简单地把人权与其他权利进行对比,夸大人权与具体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制造对立情绪,混淆视听,影响正常的立法进程。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1-26 A16版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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