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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应专门立法
□本报记者 李梦娟
发布日期:2007-11-19   查看次数:312 【字号 】【打印】【关闭

    本月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与其上位法《就业促进法》同日实施。

    《规定》公布后,引起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妇女、进城务工者等群体的关注,而他们正是《规定》所关注的对象。

    “这些群体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权利容易受到侵犯,法律法规应该关注他们。”北京市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法、公司法实务专家路珉表示,《规定》的内容反映了反对就业歧视、提倡平等就业的态度。

与乙肝就业歧视的抗争

    《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表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对违反该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统计,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中,有80%的人在就业时受到歧视。无疑,这条规定对他们的就业多少会起到积极作用。不少“乙友”表示,这是一种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劳动保障法研究所胡彩霄副教授表示,《就业促进法》虽然也规定了不少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但还是比较原则化,而这个规定就更细化了。“《规定》生效后,如果劳动者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遭到就业歧视,就可以把它作为法律依据进行维权了。”

    对于上限是1000元的罚款标准,胡彩霄告诉记者,“1000元对单位来说是不痛不痒的”,应该把这个作为下限,提高上限。而且应该具体规定“每歧视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就罚多少。累积下来,用人单位的负担就不小了。”

    尽管该规定较之前的法律法规有所细化,但劳动者仍能挑出它的漏洞。

    乙肝病毒携带者小吴表示,规定中只说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而目前各单位的福利体检中基本都包括这项体检指标,“我们的就业仍然面临威胁”。

    小吴认为:“《规定》决不能单单管制入职体检,年度福利体检一定要列入管制范围。”他就曾经因为在单位的福利体检中查出有“小三阳”而被辞退。小吴在这家外贸公司工作了将近一年,他很喜欢这个工作,但却不得不因为身体的原因而离开。

    “如果入职体检能通过,但上班几个月后,通过福利体检歧视、辞退乙肝员工的伤害更大于入职体检拒录!”小吴表示,福利体检辞退员工,不仅浪费乙肝员工的宝贵时间,而且会错过应聘其他企业的机会;同时,中途辞退很容易暴露隐私,对乙肝员工的身心影响更大,因为此时面对的是熟悉的同事,而入职拒录只面对陌生人。

    《规定》出台后,“肝胆相照”论坛上掀起讨论的热浪。有网友指出:“劳动部的规定意义固然重大,就像一个人靠两条腿走路,卫生部的《体检机构管理办法》不能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改的话,隐性歧视难以避免!”他呼吁:卫生部应该出台规定医疗机构在企业招录、福利体检中禁止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保护好个人隐私,歧视才能真正清除!

进城务工者和妇女受到保护

    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相比,女职工和农民工在法律上有更多的保障。“针对女工、农民工都有条款,尤其是对女职工的保护,几年前就开始有规定了。农民工的保护力度也在加强,广东农民工多,有保护农民工就业的地方性法规。”路珉说。

    在妇女就业问题上,《规定》重申了《就业促进法》中的内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然而女性就业仍然存在歧视。一位品种蛋鸡养殖场的经理告诉记者,他在招聘女员工时,更偏向于招已经结婚生育的。“第一,可以降低成本;第二,相对来说,她们比较稳定。员工频繁地跳槽实际上是增大了用人成本。”

    “这方面的保护应该挺全面,法律也比较健全,而且都可操作。如果孕产期被解雇了,她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恢复工作。”路珉表示。

    “农民工”这个词在法律法规中逐渐淡出,《规定》是这样表述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胡彩霄副教授表示,“农民工” 这个叫法本来就是一种歧视,在法律上应该改过来。

    《规定》并没有对“歧视性限制”细化。胡彩霄认为,歧视性限制不仅仅包括户籍上的限制,还包括工种的限制,他们从事的工作往往比较累、比较脏。“还有就是待遇上的限制,比如保险以及工资的限制、调资的限制。国家给城镇工人涨工资,但可能就不给进城务工者涨工资。”

    胡彩霄说,“农民工”的叫法改过来以后。“既然劳动者没有什么区别,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他们的待遇应该是一样的,你调资他也调资。从签合同那天就应该上保险,享受待遇。单位给职工补贴,所有的员工都应该享受。而目前的情况是,有些人只拿基本工资,甚至连工资都拿不上。”

专家呼吁反就业歧视立法

    尽管不少法律对反对就业歧视作出了规定,但实际情况却是不少法律条文所限定的范围比较宽泛,这导致了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对法律进行自由裁量的情况很普遍。

    胡彩霄表示,《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对男女权利平等作了规定,但都是原则性、口号性的,没有具体落实措施,没有违法的后果模式,因此助长了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违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中,都有相应的反对就业歧视的规定,不允视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许歧。但具体在哪些情形下不属于男女就业平等的范畴,哪些情节下侵犯了不同性别的劳动者权益等,没有明确的规定。

    “《就业促进法》比原来要进步许多,但也是原则性的,操作性不强。我觉得法律还是要细化。”胡彩霄一直在呼吁出台反就业歧视法,“必须出台反就业歧视法,必须要具体。把每一种就业歧视都列出来,如果符合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一定责任,对受到歧视的人怎么救济更应该具体化。”

    路珉律师认为,要消除就业歧视,不仅仅需要法律的规定,还需要方方面面的政策。“这种平等操作起来也很难,规定再细,用人单位可以在这个人身上挑出其他的问题。比如他不说因为你是女性,而是说你其他方面有问题,用人单位在这方面是很弹性的。所以,一部法律实施,确实需要长期的宣传和其他方面的配合。”

    同时,路珉向用人单位提出忠告:“法律倾向劳动者实际上对公司是有利的。如果给员工足够的保障,他一定会踏踏实实地在这儿干,从长远来看是相互促进的。公司和劳动者如果和谐了,企业发展的也会很快。”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1-19 B03版 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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