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真正的、实质性的行政权力。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认为:“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目前,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加以控制,笔者认为主要有司法和行政两个方面。
司法控制。笔者认为在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应坚持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法院之所以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因为该行为失去了自由裁量行为本身的性质而转化成为违法行为。正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一样,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而法院又有权取消专横、反复无常、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或其他的不符合法律的行为。法院对自由裁量行为司法审查的界限就在于该行为是否违法。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违法的自由裁量行为,法院才有监督的权力,对于不当的自由裁量行为,法院则不具有监督的权力。当然这里所提的自由裁量的违法,不但包括对具体法律规定的违反,也包括对法的原则和法的精神、对公平、正义观念的违反。
行政控制。行政机关自身理性认识的提高在任何时候都是自由裁量权良好控制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可以尝试以下一些制度或做法:一是事先说明。行政机关必须说明做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前者防止行政机关超越管辖范围,督促行政机关认真考虑问题,制止自由裁量权专横行使;对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较大的自由裁量行为,行政人员有义务说明法律根据和裁量理由。二是合理分工。对权力运行进行合理分工,对权力与利益进行分离,可以有效阻止“部门权力利益化”和“利益法制化”,去除谋求部门利益不正当动机的“租因”。三是责任追究。离开了责任行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失去了判断合法、合理的意义。通过对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员双方的责任追究,并形成既定的成文规则,促进其更好地用好权力。四是备案制度。备案是对权力行使的历史记录,有利于行政机关的自我评价、激励或鞭策,是公开行政资讯的开始。五是选拔与培训制度。围绕资格条件、职业道德、职业角色、专门知识技术等的行政官养成制度是永远必需品。六是遵循“行政判例”的制度努力。虽然我国仍不存在“判例”的立法字句,但是为防止不一致的裁量,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统一行政裁决的方式和内容,避免出现太多的时间和地区差异,行政机关通过自身搜集、总结、归类、汇编,形成一定范围的内部规则,完善行政裁决的文书是值得鼓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