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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的罪责豁免
□王新环
发布日期:2007-11-19   查看次数:313 【字号 】【打印】【关闭

    整个追究犯罪的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证据展开的,证人如实作证使司法功能得以顺利实现。司法实践中,间谍、毒品等类型的犯罪常常具有组织性,涉嫌犯罪的人员往往只参加犯罪的一个环节,搜寻证据不易,很难遭到起诉,除非有人被当场抓获。如果不免除一些愿意作证的有劣迹的证人的刑事责任,许多案件根本无法侦破或者只能指控较轻的罪名。用分化瓦解等灵活的策略,可以侦破、检控特殊类型的犯罪。于是,污点证人制度产生了。污点证人是具有违法犯罪污点而向控方机关作证的人。污点证人通常是违法犯罪活动的参与者,应当受到刑事追究。但检察机关为保护更为重要的法益,出于检控策略方面的考虑,让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免受犯罪指控,以换取其充当控方证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6条对污点证人的不起诉问题有相应规定,许多国家法律中都赋予检察官拥有此项权力。

    在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弹劾案中,联邦独立检察官为了获得莱温斯基的证言,通过联邦法院签发了司法豁免授权书,内容是:美国公民莱温斯基于1998年1月17日,在阿色州法院就与克林顿总统性关系一事向大陪审团提供虚假证供,依照联邦法律,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1998年7月27日,莱温斯基与独立检察官办公室(简称OIC)达成协议,作为污点证人接受调查。同时,依照联邦法律授权莱温斯基司法豁免权。被授权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如下职责:1、作为污点证人,莱温斯基在前述一案中的伪证罪行得到豁免,她将不再因此受到任何形式的起诉;2、被授权人依照法律,无条件地向OIC调查人员提供真实可信而全面的证言及证据。本豁免书签署生效后,OIC如发现并证实被授权人继续提供伪证,依照联邦法律,该授权书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被授权人将受到双倍法律惩罚。这样,确保了莱温斯基如实地向独立检察官提供了证言和物证。

    香港地区法例规定,律政司刑事检控专员会在适当时授权提供及批准,不予检控那些为协助执法机构侦查或控制犯罪活动而可能触犯刑律的人。不予起诉书一般仅限下列情况:(1)调查中的犯罪活动非常严重,或者会对整个社会的治安或公众安全构成重大威胁;(2)一般侦查或打击犯罪活动的方法不能奏效。按照司法惯例,违反和检察院签署的免予起诉书协议,作为控方证人时,在法庭上推翻口供,就构成了妨碍司法公正。那么,这时证人的诉讼地位可能会由污点证人转化为不可信任证人或者辩方证人。因为,豁免起诉时自愿签署口供,后突然翻供,便成为控方的不可信证人;如果签录是在警察错误引导和利诱下签署的,则会影响作证的动机及可信性,极有可能转化为辩方证人。

    我国法律虽没有明确授权,但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轻微犯罪人,让其指控更为严重的罪行。因为,根据起诉证据充分性的要求以及控罪策略考虑,检察官豁免污点证人的罪责具有正当性。免于检控的前提,是污点证人要全力配合检调出庭履行法律义务,不能拒绝作证。豁免罪责具有使嫌疑人身份转变为证人身份的诉讼意义,但嫌疑人所犯是轻罪,而后一指控中则是关键证人。检察官代表国家承诺对污点证人罪责予以免除,不用担心日后被指控,这是国家诚信所必需的。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1-19 A15版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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