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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不可侵犯,强占者获刑罪
□本报记者 李梦娟
发布日期:2007-11-12   查看次数:479 【字号 】【打印】【关闭

    一对养母养女因生活中口角不断,矛盾升级最后解除了收养关系。养女在法律确认解除收养关系后仍然强占养母的房屋,甚至在养母过世并将房子赠与他人后仍然拒不搬出。

    40年前居住的房屋,40年后她强行入住。在这房屋里长大的姜萍,却不知自己已然触犯了刑律。10月11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裁定了这起饱含是非恩怨的案件。

    姜萍因在与养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仍然强占养母的房屋,甚至在养母去世并将房子赠与他人后仍然拒不搬出,被北京市一中院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从和平共处到解除收养关系

    今年45岁的姜萍3岁起就过继给了她的大姨刘淑英,从那时起她就生活在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的一处住宅内。周围年老的邻居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由于没有子女,刘淑英收养了姜萍。那个年代收养的现象挺普遍的,而且人们觉得收养亲戚家的孩子比较好。所以娘俩儿之前的关系一直都还不错。”

    母女俩的和平共处一直维系到姜萍结婚。“姜萍结婚后,有了老公,有了儿子,对老太太的照顾就少了。”居委会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毕竟不是亲生的,娘俩儿说话也说不到一块儿去,发生口角是经常的事。”

    从那时起,居委会就不断调解母女俩的关系,但收效甚微。“姜萍性格太直太倔,听不进去,这也是导致她走到今天这个地步的原因。”这位工作人员表示。

    母女俩的矛盾不断升级。5年前,刘淑英曾用死亡来结束这些矛盾。她将房间归置整齐,把寿衣穿戴好,吃了一瓶安眠药,躺在床下等待着死亡。

    “那一天我们居委会和派出所都去她家了,我们到的时候老太太已经不省人事,大小便也失禁了。”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回忆道,“她的病历就放在床头,我们看她没有心脏病,这才敢给她翻身,送到了医院。”

    由于刘淑英服用的是过期四五年的安眠药,她被抢救过来了。刘淑英的自杀并没有缓和母女之间的矛盾。最终,她选择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2002年,刘淑英以姜萍未尽到赡养义务、双方关系恶化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养母女关系。

    得知养母要与她解除关系,2002年8月5日,姜萍与丈夫离婚,并以经济困难、无住房为由占据养母的住宅。8月25日,法院判决刘淑英与姜萍解除养母女关系,但姜萍并没有搬走。

房产赠与他人强行入住获刑

    无奈之下,刘淑英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姜萍腾房。2003年初,法院判决刘淑英胜诉,但姜萍一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刘淑英再次向法院申请,随后,法院强制姜萍将房屋腾退,并且对她处以15天拘留。

    姜萍被拘留以后,刘淑英终于获得了片刻宁静。她和妹妹刘玲(化名)住在这套房屋中,刘玲表示,她们一起住在这里,直到2004年10月大姐刘淑英去世。

    刘淑英去世前,写下遗嘱,此处房产归妹妹刘玲所有,并且她百年之后,由刘玲为她送终。

    “刘淑英去世后将房子赠与她的妹妹,遗嘱经过公证,合法有效。产权单位进行房改,公房卖给了刘的妹妹,虽然她还没有拿到产权证,但法律关系是明确的,她应当属于产权人。”承办此案的二审法官王奕告诉记者。

    显然,在法律上,这套房屋是属于刘玲的。但这并没有打消姜萍强占的念头,姜萍的儿子表示,母亲对这一切并不认可。

    2005年10月的一天,姜萍带着几个人,砸开房门,再次冲进房屋。此时房屋已经租给刘玲的朋友冯路(化名)居住。冯路表示,姜萍强行把房屋的水电给断了,并且住在这里,砸坏了客厅的玻璃,还不断威胁我让我搬走。由于害怕,冯路很快就搬走了。

    之后姜萍就和她的儿子一直居住在此。其间,居委会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多次对此事进行调解。姜萍非但不听劝解,反而扬言道:“谁再调解我就杀谁!”以至于后来证人在给法院的证词中再三叮嘱,要对其保护,以免今后被打击报复。

    2006年8月14日,姜萍被公安机关抓获。今年4月27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姜萍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8月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姜萍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审法官杨立军告诉记者:“姜萍在庭上的反应很强烈,她一直不认为自己有罪。”

    随后,姜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她认为,她的户口登记的就是该房屋的门牌号,因此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

    法院认为,姜萍所提其户口登记在该房屋故享有居住权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长期强占拒不退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保护公民私人空间

    二审法官王奕表示:“从姜萍和房子主人的关系来看,她已经和刘淑英解除了养母女关系,即使她们曾经很亲密,但现在她无权居住在这里。从她和房子的关系来看,虽然她的户口登记在这儿,但她和刘淑英不属于共同居住人。”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在姜萍的案子中,这两点都有体现。对于一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属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即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会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予以刑事处罚,最高刑期为3年。”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则更具体地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凸显了我国法律对私人空间的保护。”王奕举例,“在入室抢劫案中,犯罪分子既非法侵入住宅,又实施了抢劫,但他侵入住宅是实行抢劫的手段。法律上没有特别规定的,从重处罚。虽然法律上不实行数罪并罚,但考虑到其危害程度,在量刑上明确加重。抢劫罪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共有八种,入室抢劫是排在首位的。”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1-12 A14版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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