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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法学界、法律界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
发布日期:2007-11-5   查看次数:541 【字号 】【打印】【关闭

    编者按:10月29日,中国法学会召集首都法学界、法律界代表,就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行了座谈。现将座谈会发言摘要发表。

善于把治国理念转化为制度、体制和机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汪永清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的科学理念。深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善于把这一治国理念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制度、体制和机制,使之成为各级党政干部和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实践活动。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使命。

    顺乎民心的治国理念确定之后,能否有效地将这种理念转化为制度并严格实施,是对执政能力的考验。制度作为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是节制人们行为、量度是非对错的标准,在治国理政中更带有根本性。历史经验证明,任何良好的治国理念,只有被设计为有效的公共政策,或者说只有被外化为一整套制度,才能在实践中形成充满活力而又规范有序的行动。否则,就容易流于形式、变成口号,甚至成为各取所需的借口。同时,制度本身也只有体现治国理政的科学理念、基本价值,才具有生命力,才能真正为社会成员所认同、遵守。因此,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历史进程中,一方面,必须善于把科学发展观制度化;另一方面,制度也必须以科学发展观而且只能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自身的价值取向。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袁曙宏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党在认真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十七大报告正式确认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以法治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全面的把握。党的十七大将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逻辑联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治建设领域内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治建设的最新理论概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提出和确立,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注入了动力和指明了方向。

强化物权保护,增加财产性收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利明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说法,内涵丰富、富有新意。所谓财产性收入,是相对于工资收入而言的,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例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屋、车辆、土地等,以及由此所获得的收入,凡是工资收入之外的收入都可以称之为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不一定是投资及其收益,公民所购买的房产在升值之后所得到的收入,也构成财产性收入。具体而言,财产性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以及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这就意味着老百姓的收入不仅是来自工资,国家还将创造条件增加老百姓的多元化收入,财产性收入与勤劳工作的收入一样,都是国民增加财富收入的来源。

    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就要求着力重视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形成全社会平等的就业体制,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医疗保障制度等,初步构建一个普惠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全体公民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这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真谛。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也就是要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让老百姓拥有更多的财富。增加人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就是要实现民富国强。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为此也需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表明了我们党强调要通过制定各种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尽量为老百姓创造各种机会和条件,来增加老百姓的财产性收入。

坚持中国特色检察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朱孝清

    胡锦涛总书记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回顾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作出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论断,深刻阐述了科学发展观,并对今后一个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工作作出了部署。学习这篇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纲领性文献,我深受教育,体会颇多,其中之一就是:坚持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服务小康社会全面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国家机构中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相并列;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检察职能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人民检察院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等。

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李 林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了全面部署。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局面,是报告对我们法学界、法律界提出的新要求、作出的新部署。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如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出了要做到“三个坚持”的整体要求,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指明了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特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时也是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障。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央党校副校长  石泰峰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胡锦涛同志在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任务、新举措,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将进入到一个的新的发展阶段。这是我们党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高度,对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报告,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准确把握和理解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把握我国法治建设自身发展的几个新特点、新要求:从立法来看,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工作的重点已从构建法律体系向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转变;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法治建设的重点已从加强立法工作向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转变;从司法来看,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法律文化建设来看,强调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加强公民意识教育。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苏泽林

    胡锦涛总书记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第六部分即“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部分,强调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制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这为新时期的法治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胡总书记在报告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一重大论断科学而深刻。

    胡总书记在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必须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民主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胡总书记的报告强调指出,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统一、尊严、权威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广大法官必须把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作为党、国家、人民赋予我们的新任务、新使命坚决完成好、落实好。

关于修改宪法的几点建议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莫纪宏

    为了保证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在党的十七大报告的基本精神的指导下,认真地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将那些迫切需要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来肯定其合法地位的指导思想、政策、原则、设想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写入宪法。就目前的修改宪法的条件来说,拟应加以认真研究入宪的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将“和谐”思想写进宪法;2、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写入宪法;3、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写入宪法;4、将政治协商进入决策程序的思想写进宪法;5、要把权力制约的思想写进宪法;6、明确司法职权的概念、确立司法机关的法律地位;7、可以适当考虑将乡镇一级国家政权的领导人选改为由直接民主方式产生;8、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物权制度,为《物权法》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宪法依据。

以科学发展观引领刑事法治建设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赵秉志

    大力弘扬现代刑事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和灵魂。“弘扬法治精神”是胡锦涛总书记站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及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统揽全局,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高屋建瓴地提出的富有时代气息和战略性号召力的一个崭新的提法。其内涵丰富、立意深远、思想深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在刑事法治领域则要大力弘扬现代刑事法治精神。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可谓意义重大。通过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新时期新形势下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现代刑事法治、推进社会和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不断繁荣商法和商法学科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保树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的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和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在商法研究中,我们应该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内涵,通过学术活动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地发展商法学科。

    商法学科要实现又快又好地发展,就需要不断提高学术研究的质量,继续提高学科的水准。学术研究也要像经济发展一样,转变发展方式。一方面应肯定商法学研究大发展的成果,一方面也必须下大力气,从关注成果的数量向注重成果的质量转变,不断追求学术质量的卓越。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诸如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等等。这些,都为商法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提出了重大课题。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王家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二十九年伟大的改革开放胜利实践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艰辛探索、勇于创新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伟大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郑重提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我们应该认真贯彻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保证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正确方向。胡锦涛同志在党内第一次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过对中国法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涵的揭示和彰显,丰富和发展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它明确了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政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认真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就能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政治方向前行。同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确实施也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业的顺利发展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1-05 A03版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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