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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律援助仗剑保护弱势群体
□本报记者 侯劲松
发布日期:2007-10-29   查看次数:515 【字号 】【打印】【关闭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持,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律师为贫困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道义行为,后来逐渐演变成为以政府为主导推动实施的法律制度,是法制文明与社会进步的体现。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建立起法律援助制度。

    上海市是全国率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城市之一。1995年,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1997年6月,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成立。随后,各区、县都相继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范围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非诉讼的各项事务,其中办理的许多涉及群体利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平安上海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伤残民工获赔51万元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针对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城,但农民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复杂、涉及案件人数多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民工维权的新途径,利用农民工维权新政策、新法规,综合运用各种调处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市法援中心提出了“不让求助农民工失望而归”的要求,努力为农民工维权排忧解难。

    据统计,近两年来,上海各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涉及农民工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559件,受援人数为2740人,为农民工追讨工资918.9万元,实现工伤赔偿金额2670.45万元。

    2005年4月,外来务工人员高枫从陕西省大荔县来到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从事库房操作工作,月工资800元,物流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11月15日,高枫在工作中被翻倒的叉车砸伤,经医院诊断为腰I椎体爆裂性骨折伴全瘫。

    2006年3月14日,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王步权律师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通知后,第二天就会见高枫的亲属了解案情。之后,王律师穿梭于伤残民工高枫、医院、物流公司、长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之间,来来往往数十次,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6月30日,上海市长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高枫所受伤害属于工伤。12月11日,长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高枫因工致残程度2级、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同时发给配备拐杖、轮椅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2007年1月25日,王步权律师代表高枫向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3月26日,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物流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高枫一次性支付各类一次性工伤待遇共计50余万元等费用。

    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劳动仲裁决定。

    高枫对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也不认可,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高枫的父母又来到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请求法律援助。

    本案进入民事诉讼阶段,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耐心听取高枫父母的陈述,研究决定,指派集天成律师事务所周惠影律师为高枫提供法律服务。周惠影律师接案后认真查阅卷宗材料,在开庭前多次与高枫及其亲属沟通情况,到物流公司实地调取证据。周律师认为高枫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少发的工资、护理费、伙食费的诉求,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范围之外增加的,其陪护亲属的住宿费票据不是很充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周律师苦口婆心用法条和判例向高枫及其家属讲明道理,为诉讼双方达成谅解奠定基础。开庭前周律师和主审法官取得一致意见,最后在法官主持下,物流公司和高枫均表示服从劳动仲裁裁决,同时撤回诉讼请求。一年来,经过王步权、周惠影两位法律援助律师锲而不舍的努力,本案到此为止可以画上句号。

    不料,2007年5月中旬,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时,物流公司一方又起事端,以无能力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金为由拒绝履行仲裁裁决。周惠影律师获知后,考虑到高枫伤残艰辛遭遇和支离破碎家境,自动放弃法律援助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可以收取的律师费(约5000元),免费为高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周律师冒着酷暑调查取得新证据,并向法院证明物流公司有能力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赔偿金。7月20日,高枫终于收到来之不易的全部款项51万余元。

三天拿回被停发的低保金

    办案质量是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的核心。上海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管理体系,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过程中全程跟踪、重点监控、及时反馈、投诉处理等一系列制度。全市大部分区县对民事法律援助质量跟踪达到或超过50%,有的区县在案件质量监控中做到两个100%——案件质量跟踪达到受援案件(民事)的100%,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反馈100%。

    2006年2月22日上午,一位中年妇女来到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主动接待了这名面带愁容的女士。该女士名叫李丽(化名),住杨浦区控江路。

    据她表述,2000年,她与前夫离婚,由于前夫无其他处所可供居住,因此离婚后其仍在李丽处暂住。李丽身患糖尿病和多种慢性疾病,她的原单位上海第九丝织厂又于2000年倒闭,现李丽无业在家,日常生活开销仅靠街道发放的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来维持。同时,她还要抚养一个尚在某中学念初中的儿子,一家两口经济拮据、生活艰难。

    2005年5月,当李丽到街道社保部门领取低保金时,办事人员拒绝为其发放低保金,理由是:从社保资料来看,李丽已有固定工作,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社保决定终止她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乍闻变故,李丽感到无所适从,她再三询问社保办事人员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但对方称其也是按规定办事,不可能为资料显示已有工作的李丽继续发放低保金。李丽多次走访当地街道、杨浦区职业介绍所、杨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表明自己并未参与任何形式的就业,要求这些机构查明事情真相,恢复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但她反映的事项并不属于这些部门的职责范围,走访结果并不理想。想到仅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能就此落空,想到年幼的儿子自己将无力抚养,李丽焦虑万分。

    在走访上述机构的过程中,李丽得知,可能有人冒用其名义在普陀区桃浦镇某单位应聘了工作,导致社保资料显示李丽已就业的假象。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李丽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从杨浦赶到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求中心为其提供帮助。在听完其陈述后,中心接待人员一方面安慰当时已泣不成声的李丽,让她留下联系方式,并承诺中心一定会主动出面协调处理此事,让她先放心回家等候消息;另一方面立即向领导汇报,经讨论后,中心第一时间将此案转交桃浦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

    该工作站季有琴同志经过调查确认,原来那个冒用李丽名义的打工者正是她的前夫。2005年5月,李丽的前夫偷偷将她的劳动手册从家中取走,到普陀区桃浦地区一家单位应聘工作,该单位在招工问题上管理不严,直接导致李丽的前夫以李丽的名义在该单位打工至今,也造成了劳动部门因“李丽已就业”而终止为其发放低保金。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季有琴当天下午就带李丽一起走访了区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很重视,立即派执法人员协同季有琴同志赶赴涉案单位。3天后,桃浦法律援助工作站季有琴同志将劳动手册等材料交到了李丽手中,并在其居住地街道办理了恢复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补发低保救助金的相关手续。

    2006年3月6日,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丽进行了电话回访,电话那头传来李丽愉悦的声音。3月15日起,她将拿到405元的救助金,并感谢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桃浦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她的关心和帮助,在3天内为她解决了问题。

“兑现”一张过期的支票

    律师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起着润滑剂的作用,这种润滑剂作用不仅体现在提供高质量的有偿法律服务,还体现在参与大量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提供优质服务。

    上海是我国法律援助三大模式之一 ——全部案件由法律援助中心委派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代表城市。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各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在街道、乡镇司法信访窗口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拓展协作渠道,延伸法律服务功能。

    2006年5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四川来沪人员张某在某装潢艺术有限公司承包的某工地上做电工。工程结束后,装潢公司出具欠条,并承诺2007年1月与张某结清拖欠工资,但装潢公司到期未履行约定义务。2007年2月2日,该公司出具金额为人民币17200元的支票一张,背书当年4月15日前付清。然而张某由于缺乏票据知识,未能兑现。之后张某多次向该公司追讨欠款,陆续讨回人民币7000余元。

    2007年4月20日,手持一张无法承兑支票的张某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中心农民工维权窗口耐心地接待了他。在得知其在上海逗留数月、却追薪未果的情况后,主动告知其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指导他办理了相关申请手续。法援中心依法审查受理该申请,鉴于他外来人员的身份和追索欠薪的事项,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免于审核其经济困难情况,直接于当天作出了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朝华律师事务所的徐华斌律师承办该案。

    次日,徐律师约见受援人张某。之后,经徐律师查实,张某向装潢公司索讨工资时,装潢公司负责人曾向张某出具了金额17200元支票一张,在票据背书“余款于4月15日前结清”。缺乏票据知识的张某不知此背书内容是个圈套,在4月15日向付款人某银行要求付款,但该银行依法不予承兑。

    在掌握案情后,徐律师听取法援中心的建议,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尽可能先行适用调解手段。同时也考虑到受援人张某因追讨欠薪,在上海已逗留数月,无论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已不堪重负,因此徐律师在4月底5月初的时段里多次向装潢公司交涉,意在最短时间里为张某讨回欠薪、减少其他损失。然而,尽管徐律师做了许多解释和说服工作,但该公司屡次以各种借口搪塞推脱。

    5月初,徐律师代理张某向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以双方之间系经济承包合同关系,不属于该会处理范围为由而裁决不予受理。

    受援人张某一度感到维权无望,徐律师再次为张某分析了该案法律关系,建议张某向法院起诉,并表示自己将继续为其无偿提供诉讼代理。张某被徐律师的热忱和信心所感染,放心地将一切事宜交其处理,自己先回乡休整并筹措一些生活费。

    2007年6月,徐律师作为张某委托代理人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装潢公司向原告张某支付2006年5月30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并给付拖欠工资25%的赔偿金、补缴综合保险金、赔偿追薪期间火车票等损失。

    7月23日,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装潢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工资人民币10000元(扣除之前已支付的7200元)、拖欠工资的补偿金人民币2500元、火车票补偿款人民币126元;同时,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目前,该装潢公司已履行了生效裁判,受援人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0-22 A11版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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