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智商“银联卡”窃贼落网烟台
最近,山东烟台接连发生几桩怪事,10多位市民的银行信用卡明明拿在自已手中,可账户内的存款却神秘“蒸发”。为此,烟台市公安局芝罘警方调集精干力量,借助高科技的治安动态监控网络, 全力上马攻坚,最终让一张张被盗的“信用卡”浮出水面。
2007年7月以来,烟台市芝罘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和辖区部分派出所相继接到市民报警称,他们的银联卡未丢失,密码也未泄露,但卡内资金大量地被人在ATM机上取走,希望警方迅速破案,为他们挽回经济损失。
市区连续发生多起银联卡资金失窃案,立即引起了芝罘公安分局的高度重视。为此,芝罘分局成立了由局长徐景华亲自挂帅的专案领导小组,责成经侦大队抽调精干力量并案侦查,全力侦破这桩牵涉国计民生的盗窃案。
在银行安保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专案民警按照部署,首先调取了所有涉案ATM机的监控录像。通过认真仔细比对,发现一名身穿蓝色T恤衫、体态较胖、戴着眼镜的青年男子行迹特别可疑。在市民的银行卡存款丢失期间,他曾多次到案发银行ATM机上取过款,而且每次取款都用手捂着口鼻,不断东张西望,举止遮遮掩掩。经受害群众分别进行辨认,竟无一人与该男子相识。
那么犯罪分子是如何获取了客户的信息资料和密码的呢?难道是银行内部勾结作案?于是,经侦大队魏振东大队长将案情分析后,要求专案民警先对客户开户行内部职工进行排查。
与此同时,在对所有打印出来的客户交易详单的逐条比对工作中,专案民警孙晓东发现了失窃客户存在一个共性,就是案发之前他们都曾在福源路一家自助银行内刷卡取款。难道客户的账户信息和取款密码,就是通过这家银行泄露出去的?专案民警遂即从社会关系、社会交往及平时表现等方面入手,集中对该银行分理处的内部职工展开了明察暗访,经过一番工作排除了银行内部人员作案可能,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为了防止打草惊蛇,控制犯罪嫌疑人继续作案,按照专案组的统一部署,侦查民警在福源路的这家自助银行周围,进行了秘密布控。
大海捞针,两副眼镜露端倪
凭借银行信息平台,专案民警通过查询发现,犯罪分子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在青岛和大连也用客户“银联”卡在不同银行的ATM机上取过款。4月20日晚10时,犯罪分子在大连同一ATM机上,连续几次窃取方某的存款共计一万元。第二天晚上,再次提取大连方某存款4300元;4月22日凌晨,犯罪分子潜回烟台在西南河一自动取款机上盗走了6000元;6月3日,他窜至青岛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前,分10次提取景某存款两万元;6月5日,犯罪分子又折回到烟台,在芝罘区的上夼西路自助银行,窃取另一储户银行卡存款8000元。6月24日,狡猾的犯罪分子又乘船返回了一海之隔的大连……
从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中,参战民警初步摸清了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于是指挥部立即召开专案碰头会。大家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在烟台市区作案时间基本选择在周末,每次集中到大连、青岛取款,最后的落脚点都回到了烟台,这说明他在烟台可能有居住点或有固定工作,异地取款应该是为了掩人耳目,转移我们的侦查视线。并且犯罪嫌疑人在异地作案时,一般会在旅馆落脚,也就是说可能留下住宿信息。”侦查方向明晰之后,赵和平副局长命令专案民警兵分三路,一路民警根据监控录像中犯罪嫌疑人特征,在市区范围内展开摸排,另两路民警则分别赶赴青岛和大连案发区域,调取案发银行周围旅馆的住宿登记信息。
为了掌握犯罪嫌疑人现场作案的每个细节,出发前专案民警对录像镜头反复进行观看,从中又发现他在市区作案时先后戴过两副眼镜,前一副有框,而后一副则无框,从眼镜的材质上分析,无框眼镜明显好于有框眼镜。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窃取存款后,在市区某家眼镜店换了副质地好的眼镜,而这个时间内在眼镜店内可能留有他的回访记录。于是,第一路专案民警带上协查通报,先期对市区的各家眼镜店走访调查。另外,嫌疑人作案时的衣着很特别,圆领蓝色的T恤衫胸前和背后印着5个英文字母,据此,专案民警又在市区各大商场和服装批发市场,进行了走访查寻,以便获取有价值的破案信息。
与此同时,在青岛和大连当地警方的大力支持下,另两路民警从两地案发时间和案发区域入手,调取了6月24日、6月25日案发时区域内所有酒店、旅馆住宿人员的情况。这不亚于大海捞针,青岛、大连案发区内就有20余万住宿人员,登记信息之多让人咋舌,可专案民警愣是在三天三夜内将信息全部梳理完毕,查找到具备作案条件的近百人。经过调阅这些人户籍信息,民警又从录像掌握的嫌疑人年龄、体貌特征进行比对,最终确定10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线索反馈,手捂嘴巴为大盗
8月1日,从青岛和大连回来的两路民警顾不得休息,立即对涉嫌作案的主要对象展开调查。第一名怀疑对象开始进入侦查员的视线——莱阳籍男子孙某,34岁,戴着眼镜,体态较胖,现在烟台工作;妻子是黑龙江人,在青岛工作;案发期间,孙某曾在大连某旅馆居住。从体貌特征、工作区域和家庭状况来看,他与犯罪嫌疑人特征基本吻合,也具备作案的条件。
正当案件侦破似乎看到一丝曙光时,民警通过走访得知,6月3日青岛发案期间,孙某一直待在栖霞老家,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因而孙某的嫌疑随之被排除了。
与此同时,在发出协查通报后,烟台市民举报了几十条线索,经过专案民警到单位走访调查,体貌特征相似的“嫌疑人”根本不具备作案时间和条件,一条条线索随之被否定了。
8月8日凌晨,专案民警通过排查得到一条重要线索,在烟台市区一家旅馆有一名与协查通报嫌疑人特征相符的男子,曾经在此开房留宿,现已退房。民警通过全区的治安旅馆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得知,该男子姓朱,江苏省常州人,现年32岁,而且朱某竟然也在10名涉嫌对象之列。这是偶然还是巧合吗?朱某究竟是不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呢?
调阅旅馆监控录像后,先前心里没底的民警眼前一亮:身穿蓝色、印有英文字母的圆领T恤衫,戴一副无框眼镜,体态较胖,这不就是我们千辛万苦要找的嫌疑人吗?
惊喜过后,民警们又迅速调出朱某的户籍资料,发现其鼻子左下方有一颗黑痣,恰好印证了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一个特点:“难怪他每次作案都用手捂着嘴,原来是为了遮盖面部最明显的标记,以便逃避警方的追踪。”
在确认朱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经侦大队长魏振东专门向指挥部作了汇报。这时又一个问题摆在了警方面前,犯罪嫌疑人朱某现在在哪儿呢?是逃回常州还是继续留在烟台?按照这个判断,赵和平副局长对案件侦查再次作出布署: “专案民警兵分两路,一路在市区暂住人口登记中进行查找,另一路前往江苏常州走访了解朱某的详细情况。”
8月15日,民警们从全区10万余条暂住登记信息中,终于查找到了朱某在烟台的暂住地——掖平街一间出租房。经走访得知,朱某并不在家里,他的妻子也领着孩子回了常州。于是,专案民警在掖平街附近架网守候。8月18日下午2时许,一张早已被布控民警熟记在心的面孔,突然出现在南洪街上。魏大队长一眼认定目标,立即发出抓捕指令,朱某未及反应,一副锃亮的手铐就被民警给戴上了。
令人震惊,作案过程高智商
朱某落网,百般抵赖。然而当看到案发监控录像中自己的一幕幕丑恶嘴脸时,他顿时傻了眼,这才低头认罪。
据交代,2000年朱某来到烟台,先开了一家网吧,由于经营不善,不久就关门停业了。后来,父母帮他在南大街购物城买下一处摊位,他自己不经营而是靠租金度日。2005年,他买了间网点房结婚成家,手头顿时紧张起来,过惯悠闲日子的朱某便琢磨着找个生财之道。
2006年7月,朱某在网上看到一则有关信用卡诈骗的报道,便萌生了犯罪念头。他首先对实施犯罪作了分析,心想窃取银行卡资金必须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要掌握客户信用卡的账户信息,二是窃取银行卡对应的密码。以前报道的那些窃取信用卡资金的手法多是靠拾取取款凭条、在ATM机上设下吞卡装置、安装小型探头等方式来获取客户信息实施犯罪,这种伎俩已明显落伍,并且很容易遭到公安机关打击。他不想重蹈覆辙,一出手就落法网,自己要整出点高科技,让公安机关抓不着。
经过一段时间的窥视,朱某发现客户在进入自动银行取款厅前,必须要在门禁刷卡才能进入室内。这说明,门禁是在识别客户银行卡信息后开门的一个无线装置。于是他先窜至火车站附近盗来了一个门禁,又花了近万元买来收音机、录音笔、电子元件、废旧银行卡和线路板以及其他的电器维修工具。经过3个月上百次的反复试验,他终于研制出了一个小型发射器安装在门禁内,用来读取前来刷卡客户的信息,又将录音笔改装成接收器,以便储存窃取来的客户数据。
实施犯罪的第一个问题解决了,朱某随即购买了高倍望远镜和两部摄像机,进行了联接组装。然后对市区的自助银行和ATM机多处踩点,最终从偷窥角度和隐蔽角度,选择了位于福源路的一家24小时自助银行,并在对面的居民小区租了一套15层高的楼房作为偷拍地点。
第二个问题也解决了,朱某开始实施犯罪。他先用经改装的门禁替换下自助银行的门禁,又将一辆自行车放在自助银行门口两三米处,将录音笔插入自行车座下。随后,朱某回到了对面15楼内的出租房内,对进入银行内刷卡提款的情况全程偷拍记录。当天晚上7时,第一名客户刷卡进入了室内,此时客户银行卡上的数据已通过改装过的门禁发射到录音笔上。与此同时,受害人取款输入的密码也被朱某同步偷拍得一清二楚。一名客户,两名客户,三名客户……
在窃取到大量的客户信息后,朱某通过电脑读取,用写卡器将数据重新录磁到另一张银行卡上,克隆出该客户的银行卡。2006年12月底,朱某拿着第一张克隆出来的银行卡,在市区内一自动取款机上输入密码后,轻松地窃取了他人的5000元人民币。初次作案得手,朱某也有些后怕,随即停止了活动。
今年3月下旬,朱某觉得风平浪静,便再次出来作案。为了转移警方的侦查视线,他采取了异地跨行取款的方法,4月份和6月份多次窜至大连、青岛作案,并且每次取款都用手捂着脸部。据查,自2006年11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朱某已窃取客户银行卡数据资料200余份,伪造银行信用卡100余张,通过银行ATM机先后在烟台市芝罘区、青岛市、大连市等地作案20余起,盗取现金近20万元。]]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警方提醒市民,妥善保存自己的银行卡,密码设定尽量不用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变更自己的密码,时常查询一下自己的存款,在取款输入密码时尽量要用身体或手遮掩键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