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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少妇诉前夫拖欠两万元离婚补偿金,而前夫却称早已支付并已收回为此所打借条。究竟孰是孰非?日前,山东临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该起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采信了男方的答辩内容,并依法驳回了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现年36岁的唐某与汪某原系夫妻,2005年底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孩由唐某抚养,汪某不承担抚养费;唐某放弃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均归汪某所有,汪某一次性给付唐某生活补助款两万元。此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离婚协议书对两万元现金的给付时间和给付方式均未明确。唐某诉称,离异两年来汪某迟迟不付该补偿款,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前夫汪某付清欠款两万元。
汪某辩称:协议离婚时答应给付唐某补偿金两万元属实,但离婚时家中现金14000元及唐某一亲戚欠款两万元债权归唐某所有,唐某已实有现金16000元,此外汪实欠唐某4000元。2006年春节前夕,唐某索要余款4000元,汪某因无钱给付遂书写欠条一张,今年2月汪某还清4000元欠款后向唐某要回了该欠条。汪某当时要求唐某写收条,唐某不写并说不会赖他,之后双方各自结婚,不料时隔许久唐某又赖其未给钱,故请求法院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唐某仅持离婚协议书主张汪某欠其现金两万元并要求给付,但未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被告汪某主张离婚时家中现金14000元及亲戚所欠2000元债权归唐某所有,唐某已占有现金和亨有债权计16000元,且主张实欠原告的4000元现金也已付清并收回欠条,对此汪某还提交欠条一张。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有《离婚协议书》事实清楚,但原告唐某未能举出证据证实离婚协议中关于两万元的实际履行情况,只凭《离婚协议书》主张被告欠其现金两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主张除已付款外,所欠4000元现金已经付清,有被告提交的从原告处收回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付给现金两万元的诉讼请求,并由其负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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