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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省宜阳县白杨镇的一条主要街面上,村民牛映伯家有一片祖业地产。解放初期,上面有3.5间房子,但牛家将其中的2.5间当给了董家。2001年8月,白杨镇供销社(下称供销社)与牛映伯、牛晓恭、马琴等3户居民就这宗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供销社请求宜阳县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经过调查,宜阳县人民政府于2001年8月2日签发了“宜政土(2001)24号”文件(下称24号文件)。文件称,争议的是3.5间地产, 1953年土改时,政府给牛甲等2人颁发了这宗房地产的土地房产所有证。1958年,这3.5间瓦房被白杨公社(现在的镇)有关部门拆掉建万头养猪场使用。1964年,白杨供销社在这段空地上建起了生产资料门市部,1981年又将生产资料门市部修建成二层营业楼房,一直使用至今。1985年,供销社为了解决与牛家的纠纷,经县供销社批准,安排牛映伯之子牛晓恭为供销社正式职工。1990年县政府给供销社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1981年7月,供销社、镇(当时为公社)政府就上述3.5间房的房产权与牛映伯、牛晓恭、马琴立有字据,供销社承认这3.5间房产牛映伯等人拥有私房房产权。1989年3月,供销社和牛映伯等人经白杨司法所调解,双方达成房屋租赁关系调整和私(市)房租金变更的协议。1997年8月,供销社与牛映伯等就房屋租赁关系调整和租金签订了公证书。其间的房租由白杨供销社支付,1958年至1981年由董家领取,1981年至2000年1月由牛映伯等人领取。
1986年,牛映伯、牛晓恭、马琴3户办理了该宗土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分割)。但调查人员调查得知,3份证书均无房权人档案可以证明。
因此,24号文件决定:争议的3.5间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确定为国家所有,使用权确定为白杨镇供销社。
法院判决一波三折
24号文件送达给牛映伯、牛晓恭等当事人后,牛映伯、牛晓恭等4人不服该文件的土地确权,将宜阳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白杨供销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牛映伯等4原告诉称:这宗土地土改时政府就给我家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其后虽然我家将其当给了董家,再后被白杨供销社占用,但2000年以前供销社一直以租赁关系向我们支付租金。1986年政府还给我们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我们对这些房产一直没有放弃,我家与供销社是租赁关系,被告宜阳县政府的24号文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予以撤销。
宜阳县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家的祖业3.5间房1953年典当给了董家。1958年大跃进时该房董家无占用,被拆除,所拆材料被用于建万头养猪场。1959年以后一直被供销社占用。法院认为,原告所持的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供销社占用已逾40年,在此期间原告对该块土地未主张过使用权,故此块土地确权给国家所有,并确权给供销社使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原告家1986年虽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但不是对供销社占用的2层营业楼的权属确认,故此不能作为原告享有该处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依据有关法律,2001年11月7日,宜阳法院作出(2001)宜法行初字第47号判决书,判决维持宜阳县人民政府2001年8月2日作出的宜政土(2001)24号处理决定。
牛映伯等人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认为,双方所争议的土地房屋使用权,1953年经人民政府确权,并给牛家颁发了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社会主义改造后,所有权变使用权,使用权不变。该争议的房产和土地仍应归牛家所有和使用。
依照有关法律,2002年3月19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洛行终字第36号终审判决,判决撤销宜阳法院(2001)宜法行初字第47号的判决;撤销宜阳县人民政府2001年8月2日作出的宜政土(2001)24号处理决定。
白杨供销社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对白杨供销社与牛映伯、牛晓恭等4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宜阳县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处理权。牛映伯等被申请人所持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现已失去法律效力,该证上所载明的房产1958年也已被拆除,宜阳县人民政府在1986年又对已不存在的房屋向牛映伯等申请人颁发权属证书不当,且宜阳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现已将牛映伯等人1986年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注销,因此,牛映伯等人以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和1986年房屋所有权证为主要根据主张本案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依法不应支持。
2006年5月12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06)洛行再字第2号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02)洛行终字第36号行政判决;维持宜阳县法院(2001)宜法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
政府撤证反反复复
在打官司的同时,供销社与牛家的争执仍在继续。洛阳中院的一审判决后,牛映伯等4人认为他们已经打赢了官司。2002年3月28日,他们向白杨供销社送出了“关于收回被占房屋的备忘录”,要求白杨供销社于4月2日腾房。随后,牛家强行占用了他们认为的“被占房屋”,并进行改造施工。2002年8月26日,白杨供销社通知牛晓恭“不得超越权限占房施工”,限其立即停工。
就牛映伯、牛晓恭、马琴3人的3份房屋所有权证书(分割),2002年10月31日宜阳县人民政府宜政文(2002)133号文件认为:3份证书系申报不实,属冒领,现决定吊销。
牛映伯等3人不服此行政决定,请求洛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2005年4月4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洛政复决字(2005)第18号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宜政文(2002)133号文;责令宜阳县人民政府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2005年6月3日宜阳县建设局作出决定,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决定注销牛映伯等3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再次诉讼又起波澜
洛阳中院的再审判决书生效后,白杨供销社以牛映伯、牛晓恭等4人强行接管洛阳市中级法院判决属供销社的2层房屋3间为由,将上述4人告上法庭,认为4被告侵占原告房屋52个月,要求归还房屋,赔偿房屋租金52000元。
2006年12月30日,宜阳县法院作出判决,限牛映伯、牛晓恭、马琴等4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占用的3间2层楼房返还给原告,并共同承担自2006年6月1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每月1000元损失。
牛映伯等4人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随后,牛映伯等4人又申请撤回上诉。日前,洛阳中级法院作出终审民事裁定书:准许牛映伯等撤回上诉。前后长达20多年的诉讼至此才画上了句号。(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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