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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如厕摔成植物人医院应否担责
□本报记者 孔令泉 洪亮 发自杭州
发布日期:2007-10-8   查看次数:448 【字号 】【打印】【关闭

      27岁的邵勇军肚子痛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要求邵留院观察。观察期间,邵勇军在医院上厕所时摔成了“植物人”。3年来,邵勇军向杭州广仁医院索赔百万元但至今分文未得,医院称已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

留院观察期间摔成植物人

      2004年11月17日晚22时,在杭州可靠性仪器厂工作的邵勇军感到肚子痛,在女友的陪同下来到杭州广仁医院就诊。广仁医院主治医生吴燕琴诊断为“急性胃肠炎”,给邵勇军抗生素消炎及补液治疗,并要求邵留院观察。

      深夜3时许,邵勇军独自上厕所。见他半个多小时仍未回来,女友找过去,却发现邵勇军倒在厕所里,人已昏迷。女友急忙呼救,主治医生吴燕琴闻声赶来,见邵勇军浑身抽搐,神志不清,身上还有呕吐物。

      邵勇军被抬入抢救室抢救,随后吴燕琴拨打了120。凌晨3时59分,邵勇军转送到浙江省人民医院。经诊断,邵勇军患右额颞急性硬膜下血肿,脑疝晚期,脑积水。事后邵勇军被司法鉴定为伤残等级一级,一级护理依赖。

      邵勇军在浙江省人民医院住院至2006年9月22日,共花费医疗费用58310元。这些费用,广仁医院一分未承担。

      邵勇军的母亲戴素琴哭着说,小邵出院后一直处于意识朦胧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一个好端端的小伙子在医院就诊时摔了一跤,竟摔成了植物人,这是戴素琴无法接受的事实。她认为广仁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厕所的地砖较为光滑,一旦地面有积水,极易致人滑倒。而医院对这一潜在的安全隐患,却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因此,邵勇军是由于地滑而摔倒,并最终成为植物人的。

医院拒绝承担责任

      对于邵勇军家人的说法,广仁医院不以为然,认为院方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邵勇军摔成植物人没有任何责任。

      2005年9月28日,邵勇军家人代其向杭州市中级法院起诉杭州广仁医院,要求法院判令广仁医院赔偿经济损失87万余元和精神抚慰金20万元。

      2006年6月至12月,杭州市中级法院先后3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由于邵勇军不能出庭,其父母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出庭。邵勇军父母在庭上称,对于在医院留观的病人,医务人员本应按规定定期观察,但是,医务人员却在值班时间睡觉,致使邵勇军摔倒后未被及时发现,延误了抢救时机。而且,医院厕所地砖较为光滑,却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广仁医院则当庭出具了一份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产品资质证书,用于证明广仁医院用于厕所的地砖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医院还出具了一块地砖,称具有防滑功能。同时出示了摄于邵勇军摔倒的厕所的照片,照片显示厕所放置了“小心地滑”的告示牌,并且有3名医院职工出庭作证。

      对此,邵勇军父母当庭提出异议,认为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产品资质证书仅能证明地砖的质量是合格的,并不能证明地砖是防滑的;当庭出具的地砖是否是用于案发的厕所和是否具有防滑功能不能确定;3名证人都是广仁医院的职工,可信度不强;照片并不能证明事发当天已经放置告示牌的事实。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对广仁医院的这些证据不予采纳。

      广仁医院反复强调,医院已经尽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医院与邵勇军目前的植物人状况不存在任何关系。

不服一审判决患者上诉

      2007年1月10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法院的理由是,广仁医院是否存在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属于患者方需要举证证明的范畴。而患者方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医院对于公共场所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一审判决后,邵勇军不服上诉。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平是邵勇军的代理人,刘平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的法定义务,故消费者一旦在经营场所发生了人身损害的后果,除非经营者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9月4日上午,《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来到位于杭州汽车东站附近的广仁医院。该院2004年开办,是一家民营医院。该院负责人刘锐对记者说,医院先后更换了多名院长,他对以前的情况不清楚,当事人主治医生吴燕琴早已离开医院。同时,刘锐拒绝提供该案的有关资料,表示“法院怎么判,我们就怎么执行”。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10-08 A15版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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