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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该不该收谁说了算
□本报记者 李梦娟
发布日期:2007-8-20   查看次数:969 【字号 】【打印】【关闭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一经商务部颁布,被讹传默许明示收取开瓶费,但《规范》文本中并没有“开瓶费”字样。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认为,《规范》只是一个行业标准,而且只是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对餐饮企业并不具有强制性。

      明示收取“开瓶费”的字样在《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没有出现,却一再被媒体传播、放大。这个讹传引起又一轮收取“开瓶费”之争。

      7月24日《规范》出台,7月31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布,该规范将于2007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但网站上并没有公布《规范》的细则。

      8月8日,传出将明示收取开瓶费的消息。8月10日,有媒体报道:“《规范》明文规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该报道被国内数十家媒体转载,讹传进一步放大。

      也就是在同一天,商务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规范》的具体内容。

      《规范》中并没有关于收取“开瓶费”的规定。媒体提到的与“开瓶费”有关的规定是指:“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对此,《规范》的起草方——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指出,该条款有两层含义:一是跟餐饮企业服务有关的一切费用都应该明示,包括食品价格、餐饮服务费用等;第二层意思是,餐厅的收费应与明示的内容相符。他认为根据这条规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作为餐饮企业的服务性费用,在餐馆收费项目中应予以明示的理解也没错。一直以来,开瓶费、包间费和最低消费在餐饮消费中不断引起纠纷,这次《规范》的出台给处理这类纠纷问题提供了明示。

      至此,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认为,《规范》默认了明示收取开瓶费。不少酒店经营者也认为,《规范》为收取开瓶费提供了合理依据。

      一石激起千层浪。之后,消费者、消协对该规定提出质疑和反对,专家、学者对《规范》进行重新解读,甚至是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与其之前的观点也有相左之处。

不同的解读

      8月13日下午,在网易新闻会客室,边疆接受访谈时表示,他本人并不赞同收取服务费。

      边疆认为,简单地叫“开瓶费”有一点不妥,对于餐饮业来说应该叫做“餐饮业酒水服务费”。从2003年开始,国家餐饮业物价政策已经明确规定,餐饮业的价格全面放开,加上《餐饮业管理规范》也提出来明码标价的问题,应该说包括酒水服务费等问题,都应该包括在餐饮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之内。

      “标准中提出的餐饮业所涉及的餐饮产品、服务,所有的费用都算作之内了,其中也包括我们所说的酒水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服务业发展处处长彭克泉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开瓶费”和服务费是两码事,服务费是全方位的,所有服务项目都在里面,这个费用应该明确告诉消费者,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规范》中没有提到‘开瓶费’,是前一阵子大家都比较关注‘开瓶费’,有些记者就把‘开瓶费’瞎绕进去了。这是媒体的恶意炒作。”

      针对媒体对“开瓶费”的炒作,8月13日,商务部官方网站上出现一篇题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将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的文章,其中写道,针对有关服务收费内容,该标准明确:“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彭克泉认为,文章的关键就在这一点,以此矫正视听。

      北京律师协会消费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告诉记者:“我对这条标准的解读,看不出他是允许收‘开瓶费’还是禁止收。只能看出这条规定提出明码标价,餐饮行业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要明码标价,如果不明码标价就涉嫌欺诈。但是这些收费项目是否合法,规定上并没有说明。这种模棱两可的规定就让人觉得他是默认收取包间费、酒水服务费、开瓶费等。”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明对《规范》又有不同的解读。他认为,这个规范中没有一句话是允许“开瓶费”存在的,也不能导出收取开瓶费合法这个结论。它应该是所有餐饮企业达到的一个要求。

      “《规范》要求餐饮企业明示服务项目的收费,而没有用列举的方式,哪个可以收费哪个不行,既然没有列举,就不能说商务部默认了收‘开瓶费’。”

允许收费不等于违法收费

      在对《规范》的解读中,张明还强调:“不能认为明示了就合法了。明示的内容是违法的,比如说,明示内容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的,违反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存在严重暴力行为的等等,明示了也不行。商家的明示,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范围之内的才可以。”


[1] [2]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8-20 A06版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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