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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法院量刑参考案前表现
□本报记者 王 琪
发布日期:2007-4-30   查看次数:1823 【字号 】【打印】【关闭

    一份由司法所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作出的个人表现调查报告出现在法庭上,并最终对法院的量刑产生了影响。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首次在全国法院系统将社会道德调查纳入量刑参考,这一尝试引发轩然大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认为,将社会道德调查纳入量刑参考,需要谨慎。

前所未有的尝试

    四周满目春色,柳絮在空中轻舞。
 
    王长国被带进法庭,没有戴手铐,看起来情绪不错。
 
    “哥儿们意气”让王长国触犯了刑法。去年2月20日凌晨,接到丰台区一家歌厅服务员汪家如的电话时,王长国已经睡觉了。汪怀疑当晚到歌厅消费的万永强等人拿走了他放在包间内的手机。
 
    王长国闻讯后,纠集张勇文、“张老四”赶到歌厅。随后,王长国与万永强发生口角,王用茶壶砸伤了万的头,与王长国一同来到歌厅的“张老四”(另案处理)一刀将万永强的臀部扎伤。万永强的伤情后来被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
 
    王长国于去年11月21日被羁押,12月20日被逮捕。今年3月15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王长国犯故意伤害罪将其起诉到法院。
 
    4月19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未当庭宣判。
 
    宣判日期定在4月24日。当天上午10点52分,担任该案审判长的法院刑庭副庭长刘彤燕开始宣读判决书,一共3页长的判决,刘彤燕用了3分钟40秒。
 
    王长国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王长国案是丰台区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内将社会道德调查纳入量刑参考的第一例。一份由方庄地区司法所向法庭提交的《关于对王长国本人表现的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被法庭采纳并写进了判决书。
 
    丰台区法院在将这份《调查报告》纳入量刑参考时,特别在意程序的完备。
 
    一个细节表明法院在处理该案时的谨慎心理。4月24日上午丰台区法院尚未对王长国进行宣判时,方庄地区司法所所长陈星平等人已将接收王长国为社区矫正对象的一应文书带到了法庭,他们以为法庭宣判完毕就可以与当事人办理有关矫正手续。审判长刘彤燕在法庭里思索了几分钟,认为这样做有违程序。双方最终达成共识,等到10天后判决生效时,司法所再来办理接收王长国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手续。
 
    “这只是一个小插曲。”刘彤燕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而产生这个小插曲的根源是,无论是法院还是司法所,在这次实践中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任何先例可循。
 
    出于相同的原因,另一个有趣的细节发生在4月19日上午王长国案开庭时。当天,陈星平等三人被安排落座在公诉席一旁。与庭上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三方不同,陈星平面前的桌子上什么也没有悬挂。
 
    司法所工作人员临时找来3张白纸,在上面打印下“司法所”3个大字,然后张贴起来。这张白纸虽然表面上化解了这一尴尬,但事实上,这张白纸并没有解决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法庭上的身份问题。

司法所调查始末

    “我们全部是引用调查对象的原话。”陈星平说。从着手调查到《调查报告》最终形成,陈星平和他的两名同事花了一天的时间。在开庭前3天的4月16日,陈星平带领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袁成斌、狱警刘汝平开始了“采访”。
 
    他们最先找到了王长国所在社区的居委会副主任,了解王长国在社区的平时表现和邻里关系。随后他们在这位副主任的陪同下找到了王的母亲,陈星平对王的母亲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你儿子对你孝不孝顺?”
 
    在与这位80多岁的老人交谈时,陈星平特别留意老人的表情、神态,想从里面找到她护子说谎的蛛丝马迹。但陈星平发现这位老人谈吐自然。
 
    下一个调查对象是王长国的哥哥,接下来是王的妻子。在针对王长国的家庭成员进行的这番调查中,陈星平围绕“王长国对母亲孝不孝”、“弟兄姐妹关系如何”、“夫妻关系如何”几大调查方向,把相同的问题向不同的调查对象提出,交叉印证这些说法的真实性。
 
    “这样还是感觉不够。”陈星平当时想,“他有工作单位啊,去找找他的领导吧,领导最有发言权。”
 
    于是他们来到了王长国所在的北京毛线厂,找到厂长。厂长告诉他们,王长国是厂里的技术骨干,缺点是有点爱出风头。这位厂长对王长国的评价总体偏好,让陈星平多了一个疑心:万一厂长刚好跟王长国关系不错,他的说法就可能不真实。
 
    在对厂长进行了解后,陈星平等三人虚晃一枪,悄悄摸到王长国所在车间,随机找了几名工人进行了解,结果发现厂长没有掺假。
 
    调查结束,陈星平等三人开始拟订《调查报告》内容,这份材料后来被交到了丰台区司法局,经司法局领导审阅后,提供给法庭的文本内容被确定下来,并加盖了方庄地区司法所公章。
 
    “所有的调查都是‘突然袭击’。”陈星平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如果先打电话联系好,调查就没有意义了。”
 
    事有凑巧,在4月19日上午王长国案开庭之前,被害人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书面请求。被害人认为王长国是一名孝子,又是家中顶梁柱,希望法庭免除对王长国的刑事处罚。
 
    前后出现在当天庭审中的这两份材料,相映成趣。
 
    4月24日宣判结束后,丰台区法院提供给记者的(2007)丰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方庄地区司法所向法庭提供的《调查报告》被写进了判决书。在大约1800字的这份判决书中,法官用104个字叙述了《调查报告》的内容。
 
    记者注意到,《调查报告》在引用王长国所在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王的亲属及领导、同事的评价后,形成一个结论:王长国不致再危害社会。基于这一结论,司法所建议法院对王长国从轻处罚。

人性化初衷遭遇的尴尬

    在王长国案中,司法所对其表现进行调查的行为,总让人看到一些似曾相识的影子。
 
    深入基层对一宗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表现进行调查,曾经是法官们为最后的独立审判提供依据的一种方式。伴随着案件频发、法官审理量增大及其他诸多因素的制约,这种方式已经从法官的日常司法实践工作中淡出。

[1] [2]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4-30 A05版 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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